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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资阳南骏汽车产业园
编号:PKD-1889
  • 市级
    园区级别
  • 工业园区
    园区类型
  •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园区载体
  • 七通一平
    基础设施
  • 规划面积 2.47平方公里
  • 建成时间 2003年5月
  • 招商载体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 产业集群
    汽车产业
  • 园区地址 四川-资阳市-南骏汽车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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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土地平整

道路

给水

排水

排污

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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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介绍

南骏汽车产业园是集卡车生产、零部件生产、物流、贸易为一体的四川省“1525”成长型特色产业园区,是资阳“西部车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阳推进工业强市的重要载体和以企建园的典范。

南骏汽车产业园于2003年5月经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占地3700余亩,已建成厂房40余万平方米,汽车研发、整车生产、零部件生产、公共物流、汽车贸易、维修服务等功能齐备,现有整车、零部件、贸易、物流企业16户,吸引了四川现代(筹建中)、湖北三环、浙江万里扬、中联重科车桥、山东厚丰散热器等国内知名企业入驻。园区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已全面形成年产南骏牌重、中、轻、微型卡车10万辆,车身、车厢、车架、变速器、车桥、传动轴、消声器、滤清器、钢板弹簧等汽车零部件10万台套的能力,已经成为西部地区重要的商用车生产基地之一。

园区核心企业--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主要商用车制造商、四川省商用车产业龙头企业、四川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旗下现有六家全资子公司和二家参股企业,经营业务涵盖卡车制造、客车制造、零部件制造、汽车贸易、仓储物流等领域。2010年,南骏汽车集团产销各型货车、客车8.3万辆,产销规模位列全国商用车行业第十三位。

南骏集团公司总资产30余亿元,员工5000余人,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具备整车自主开发能力,已形成年产重/中/轻/微型卡车10万辆、大/中/轻型客车1万辆的总装、涂装、试验、检测能力。南骏汽车产品以高性价比和优质服务等优势畅销全国,远销东南亚、中亚、非洲、南美洲10余个国家,累计产销量已超过40万辆,赢得了广大客户普遍赞誉。

未来的五年,南骏集团将紧紧抓住快速“工业化、城镇化”的战略机遇,依托现代,倾力做强商用车业务;自主经营,全力发展低速车业务;围绕整车,做精做大零部件业务;多元并举,深度拓展仓储物流、汽车贸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确保2015年集团核心企业营业总收入达到250亿元,成长为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具有强大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2009年园区产值突破60亿元。预计到2020年,南骏汽车产业园百万辆商用汽车,实现千亿元产值。

阳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第 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资阳实际,本着互利互惠、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外来投资包括下列投资形式:

(一)国外投资者出资来我市新建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二)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出资来我市新建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三)资阳市外的国内其它区域投资者出资来我市新建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四)资阳籍在外成功人士返乡出资新建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五)已入驻我市的外来企业增资扩能和技改投入项目。

第三条 外来投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市规划和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项目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五)在农用地上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初级农产品加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下列重点行业:

(一)以汽车、机车整车制造及零部件生产配套为主的机械制造业;

(二)食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医药制造业和纺织加工业;

(四)新型建材制造业和旅游开发业;

(五)现代物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六)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七)社会事业项目建设;

(八)工业集中区及产业园区建设。

第五条 各级招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招商引资、经济合作及区域合作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法律、投资政策、投资环境及项目论证咨询;

(二)代办外来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投资者户口迁移、子女就学等服务事项;

(三)负责受理、催办和督查外商的投诉事项;

(四)牵头协调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兑现落实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发改、经委、财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环保、园区管委等有关部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招商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第七条 对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外来投资项目,由政府依法统一供地,并优先保障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生产性项目用地。

第八条 外来投资项目使用建设用地的,按下列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投资工业项目,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体育等项目,符合国家《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依法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条 对同时达到下列投资和建设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供地,挂牌出让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

(一)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价款等)在500万元以上;

(二)投资强度大于70万元/亩;

(三)土地使用容积率大于0.6,建筑密度大于55%,绿地率控制在10—20%,办公用房与附属用房(含职工倒班房、产品展示)用地小于净用地10%;

(四)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和建成投产,并完成投资规模;

(五)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比指标大于1:2;

(六)按规定足额上缴失地农民保险金。

第十一条 享受本暂行规定第十条供地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招商部门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发改、经委、财政、规划和建设、审计、环保、园区管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核实项目投资情况,确定项目应享受的供地优惠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经相关部门核实,工业项目未达到第十条规定要求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及相关建设条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价格按供地时的市场价格执行,由项目业主补交差价;

(二)项目建成投产两年后,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指标比未达到蕞低要求的,土地价格按供地时的市场价格执行,由项目业主补交差价;

(三)项目实际经营期限未满10年的,土地价格按供地时的市场价格执行,由项目业主补交差价;

(四)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原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凡投资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设施控股权或一定时期经营权的项目,以及国有学校等,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前提下,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下和入驻工业园区外的工业项目,按市场价格供地。

第十五条 物流、专业市场及其它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40万元/亩,并符合相关建设规划要求的项目,按市场价格供地。

第十六条 凡在我市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至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按第 一年和第二年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减半奖励。

其中,投资造车产业、食品加工产业项目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受益财政对企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第 一年至第三年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投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除按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外,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受益财政对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再给予第 一年和第二年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物流配送、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旅游设施项目,自开业营运之日起,由受益财政对企业上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实行第 一年全额奖励、第二年减半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社会福利等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自建成营运之日起,由受益财政对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实行第 一年和第二年全额奖励、第三年和第四年减半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循环经济工业生产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或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除按其收入的90%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再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第 一年和第二年全额奖励、第三年和第四年减半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兼并、收购亏损严重或资不抵债的企业,自兼并或收购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交通重点公路建设并符合国家、省政府规定的项目,其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前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土地改变用途的,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连续五年奖励给企业,用于人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新办外来投资企业在办理各种行政许可证时,其工本费、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按标准收取,免收其它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低限收取。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享受的财政支持政策,除国家规定减免外,均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和先上缴后奖励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它违法手段骗取外来投资待遇。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依法行政,简化对外来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外,可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由投资者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筹建),再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建立外来投资项目推进服务“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个窗口”办理及限时办结、全程代理制度。

具有审批、核准、备案等职能的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申请材料齐备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属市本级审批、许可、核准、备案权限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报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协助办理并跟踪办结。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制度,明确一个责任部门牵头协调,在项目业主配合下,实行从筹建到投产的全程跟踪服务和代办相关手续;部门引进的项目,由部门负责全程代理;社会力量引进的项目,由招商部门负责全程代理;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工业园区负责全程代理。

第三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理的内容包括:

(一)代理项目立项或登记手续;

(二)代理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三)代理项目土地出让各项手续;

(四)代理新办企业工商登记手续;

(五)代理消防、环保、水、电、气、通讯等相关审批手续;

(六)代理项目开工建设有关手续;

(七)关注实施项目动态,掌握建设进度,协调和反映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代理填报项目进展动态统计表。

第三十二条 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应将外来投资企业的需求纳入同行业、同区域的计划安排,为外来企业提供及时、高效、优质服务,保证安装及供给质量,并尽可能在水、电、气、通讯等使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向我市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金融机构可给予贷款支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积极向省级有关部门申报省重点投资项目,争取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支持。

第三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入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违纪违规损害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市招商局应及时受理、催办和督查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自投诉之日起两周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者,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维权服务。

第三十六条 对世 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及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在我市投资具有经济社会重大拉动作用的项目和其它投资额大、经济效益好、带动力强的重大投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参照本暂行规定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标准和程序,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另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市政府2002年发布施行的《资阳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规定》(资府发〔2002〕127号)同时废止。本暂行规定未规定而国家和省对某些投资领域、投资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商载体
园区位置及周边配套

地价优惠

享园区专项财政

补贴土地成本低

010-8461 1891

固投补贴

按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给予补助

010-8461 1891

税收优惠

三大税种给予最

高90%税收奖励

010-8461 1891

人才引进

高端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补贴

010-8461 1891

创新补贴

科研创新项目获得

专项产业基金支持

010-8461 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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