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钒钛产业园区(经久工业园区)成立于2004年12月,地处凉山彝族自治州首府西昌市城区以南20公里的经久乡与西昌农垦公司交界区域。园区现规划控制面积24平方公里,由黑土湾组团、罗家沟组团、经久居住组团、杨家河坝组团组成。
园区自成立以来,立足资源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强州、强市战略,经济实力不断壮大。2008年,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实现总产值6.6亿元,工业增加值2.4亿元,同比增长31.73%。2009年,园区启动市级重点项目8个,总投资近50亿元。2009年5月园区被省政府列为四川省培育成长型特色产业园区(“1525工程”)。
园区将依托凉山资源优势和园区区位、交通、水电优势,以攀钢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为契机,大力发展钒钛、钢铁、建材等产业,通过高新技术和先进工艺延伸钒钛产业链,不断培育产业的多元化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蕞终将园区建设成为“布局合理、主题突出、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的中国钒钛产业基地。
2009~2011年,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年产值实现10亿元以上,年利税实现3亿元以上; 2011~2015年,园区将以攀钢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为依托,做强优势产业,壮大骨干企业,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年产值实现300亿元/以上,年利税50亿元以上;2015~2020年,园区将加大技术自主创新力度,实现钒钛产业链的延伸,打造中国钒钛产业基地,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年产值实现1000亿元以上,年利税180亿元以上。
园区位于西昌市经久乡与西昌农垦有限责任公司相交界的区域内,范围东以东干渠为界,西以安宁河为界,南以经久乡赖家山为界,北以西钢北围墙为界,涉及经久乡活龙村、周屯村、合营村、王家村、经久村和农垦有限责任公司东干渠以西部分,规划面积约24.0K㎡(其中经久工业园区面积为19.91K㎡)。
园区总体规划根据规划范围内的用地现状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及规模,共布置了五个规划组团:用地北部以一类工业为主的黑土湾组团,用地南部以三类工业为主的罗家沟组团,用地西南部以二类工业为主的杨家河坝组团,用地北部的经久组团作为园区远期发展备用地加以控制,西攀高速公路以西为经久乡搬迁用地。各组团间采用道路联系,并以绿带分割。
黑土湾组团:主要为工业用地。由于临近邛海、泸山景区,主要布置一类工业用地,重点发展建材、新材料类产业。本组团应严格控制其大气和粉尘的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现状企业应逐步搬迁或关闭。
罗家沟组团:主要布置工业用地,根据西昌工业现状及产业发展要求,该组团以三类工业为主、二类工业为辅,重点发展钒钛,钢铁冶炼及深加工产业。
杨家河坝组团:主要布置工业用地,作为工业规划区的远期发展用地,以发展新材料生产加工为主的二类工业,以适应未来产业发展需要。
经久组团:应作为规划区远景发展备用地加以控制,该组团工业应主要布置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一类工业。
经久乡搬迁用地:主要为经久乡和失地农户搬迁用地,同时考虑布置部分园区职工住宅。该组团规模、用地布局和设施配套由城市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工业用地总面积为638.11hm2,占总用地的44.61%。其中一类工业用地为152.26hm2,二类工业用地为146.15hm2,三类工业用地为339.70hm2。
整个园区工业开发用地类型,非耕地占到50%,一般耕地占到20%。园区在进行总体建设规划的同时,对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相应修编,2006年完成了1500亩的建设用地规划调整,2008年完成458亩建设用地收储。
中共西昌市委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实施意见
一、奖励种类
(一)招商引资单位奖。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商组团,直接促成或重点协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市,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对有功单位进行资金奖励。单位奖申报单位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数个单位。
(二)招商引资中介奖。凡引荐西昌市以外的投资者(单位、机构)前来西昌市投资,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市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蕞终促成投资成功的直接介绍人,按项目所在产业、内外资类型进行资金奖励。
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或数个单位。
二、奖励范围
(一)申报招商引资单位奖,是指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通过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认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直接引进外来实际投资2000万元(指固定资产,以下同)以上的项目落户西昌。
(二)申报招商引资中介奖,是指积极引进我市鼓励投资产业(清洁能源、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总部经济、机械加工、医药食品加工、钒钛产业、生态产业、旅游地产为主的新型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鼓励企业按照规划在“三大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基地重点投资)并进入市招商局招商引资项目库的项目以及世 界500强或行业排名靠前的境外跨国公司投资的各类特大项目入驻西昌过程中的主要引荐人。
三、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单位奖,依据投资规模(其中:外资项目注册资金大于等于200万美元,内资项目注册资金大于等于2000万元)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关单位一次性奖励。
1.凡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美元—5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按照比例,给予2万元以内的奖励。
2.凡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境外资金),或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按照比例,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3.凡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境外资金),或1亿元人民币—3亿元人民币,按照比例,给予8万元以内的奖励。
4.凡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美元以上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招商引资中介奖,依据产业和投资类型确定,不重复计奖。
1.凡引进200万美元以上境外资金的外资项目(简称“外资项目”),或引进西昌市外2000万元以上境内资金的内资项目(简称“内资项目”),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性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以内给予首次奖励;同时,自企业建成投产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纳税总额在本市的留成部份达100万元以上的,按本市税金留成部份的3%给予再次奖励。
2.从事商贸、物流、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服务型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12个月内企业纳税总额本市留成部份达100万元以上的,按本市税金留成部份的5%给予奖励。在本市内建星级酒店给予特殊的优惠及奖励政策。
3.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旅游产品开发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企业应纳税总额本市留成部份达10万元以上的,按本市留成部份的10%给予奖励。
4.从事城市、交通、旅游、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入建设后,按合同约定的首笔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并完成投资后,按到位资金的1‰以内给予奖励。
5.从事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发展的,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
6.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以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以内给予奖励;西昌市内现有企业因滚动发展或扩大生产规模,对其一次性追加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的1‰以内的奖励。奖金主要给予该企业的经营负责人。
(三)总投资在1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的一、二产业、基础设施重特大项目,因分期投入分期竣工,且当年实际投入达到本办法奖励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可在第 一期工程完成后,按每期(阶段)项目所在产业、内外资类型给予奖励。
(四)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形成固定资产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
(五)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获取佣金的,不得申报奖金。
四、奖励程序
(一)招商引资单位奖的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持正式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投资者出具的、在项目落户西昌过程中得到的服务证明资料、资金到位证明资料、工商执照(复印件)到市招商局领取《西昌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申请,由市招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招商引资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项目引荐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方案上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核准。
(二)招商引资中介奖的申报,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引进境外投资的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后、引进市外境内投资的中介人在项目正式投产前,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身份证、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中介人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镇(街)、工业园区或市招商局领取和填写《西昌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统一报送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招商引资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项目引荐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并提出奖励方案上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核准。
五、奖金来源
由市财政按上年度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和全市外来投资企业留成西昌税收的1-2%预算安排,列为“西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六、奖金领取
招商引资奖励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将所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集中发放给各获奖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
(一)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资金的,其中介奖金发放给所在单位,作为工作经费。
(二)单位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作为受奖单位自有资金,其中,60%用于招商引资经费,专项支出,40%用于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受奖单位是两个以上的,按实际付出工作量大小进行奖金分摊。
(三)对项目中介人申报有争议的,由市招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联合协调解决。
(四)获得招商引资单位奖和中介奖的,均为税后奖励。
(五)本办法从2009年6月2日开始实行。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