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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创新参保方式 增建筑农民工“项目参保”方式
2015
06/09
21:14

9日,四川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召开四川省推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新闻通气会,就“推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做权威解读。

创新参保方式 增加建筑农民工“项目参保”方式

日前,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安监局,以及四川省总工会联合下发文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实施针对性政策,强化参保力度。”四川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文件针对反映的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方式不够灵活、普遍实行五险合征的参保缴费方式不好操作,以及推进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从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参保方式。区别两类情况分别处理: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对项目使用的所有工人、包括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使参保方式更能适应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强的特点。

其次,明确了工伤保险优先原则。规定建筑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这样规定,主要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等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而工伤保险是个人不缴费,可以按项目参保的方式灵活处理,优先缴纳。

同时,强化了强制手段。文件指出,从今年1月1日起,四川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在核发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提交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考勤记录、工作服等可作为劳动事实关系证据

该负责人介绍,文件明确了缴费资金来源,改进了征缴方式。针对当前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过程中反映较普遍的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缺乏保障,以及现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文件从两方面做出了新规定:一是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二是规定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而可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四川省文件明确缴费计算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统筹地区建筑行业基准费率。

同时,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针对当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因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工伤认定难和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2个文件以现有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主要从三方面对相关规定予以了强化:一是要求各类建筑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加强现场劳务用工管理等方式,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二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服、工友证言、花名册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三是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简化工伤认定鉴定流程 受理后15日内需作出认定

在工伤鉴定额流程上,该负责人介绍,针对各方面反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时间长的问题,文件进一步强调,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天时限内申报工伤,工伤认定期间要承担相应工伤待遇等应尽责任,突出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等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要求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认定申请应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并积极探索实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等办法,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

而在待遇支付的保障措施上,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主要从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为了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规定: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职工,待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二是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

三是补充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针对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实际,规定: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金支付后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四是明确了违法分转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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