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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经开区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成功
2015
04/04
09:27

2015年3月,巴中市司法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接收一名济南市某司法局移交的社区矫正人员,自《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施行以来,该局接收首例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

2014年12月,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岳某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监管。2015年2月,岳某提出申请,由于其父母年纪较大、身体不好并患有疾病,身边没人照顾,其本人在济南又没有工作,因此岳某希望剩余刑期能够在户籍所在地完成。

巴中市司法局经开区分局在接到关于济南市某司法局寄发的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征求意见函的当天便展开相关调查走访工作,积极与岳某及其家属衔接,调查其基本情况。一方面对岳某提供的有关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聊天拉家常来了解其心理状态、家庭情况、生活状况以及村组干部所掌握的基本情况等;一方面电话联系岳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岳某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个性特征、犯罪情况、悔罪态度及矫正期间的表现等;经过两天的走访调查,综合多方意见和建议,最终巴中市司法局经开区分局出具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意见书。2015年3月,岳某的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邮寄至巴中市司法局经开区分局,岳某按期办理了入矫登记手续,针对岳某的实际情况,巴中市司法局经开区分局及时建立矫正小组,为其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并对岳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矫正小组成员分别与岳某进行谈话教育,劝诫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岳某当场表态,承诺积极服从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管理,改造自己的思想,接受矫正小组的管理,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截至目前,巴中市司法局经开区分局首例因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监管成功交接,这对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预防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安全监管矫正对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巴中经济开发区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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