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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优惠政策
2013
02/28
10:22

广安区府发〔2008〕17号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积极承接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产业转移,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区政府决定我区以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为产业承接点,以机电加工、轻纺包装、新型建材和精细化工、农产品加工为主攻方向,重点鼓励抱团转移和“飞地经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步伐。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第一条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转移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四条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转移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六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七条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八条 转移企业投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应在纳税申报表中附注说明每月/季多列的折旧费用)。

二、要素支持政策

第九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工业生产性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供地。

第十条 进驻前锋工业集中区的转移企业,根据投资额度和纳税额大小,按土地成本价直至零地价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在一般耕地上进行农产品加工用地,可视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

第十二条 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

第十三条 对投资开发企业到前锋工业集中区自办园区,允许开发企业在其园区内按投资总额的25%配套建设物流、仓储等配套商业设施。开发企业出售厂房时,允许土地随厂房同时转让,获利归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转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按年度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电价补贴。

第十五条 转移企业使用天然气自投产之日起,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按年度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天然气价格补贴。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转移企业,由劳动就业部门提供重点就业培训服务,并对企业培训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转移到我区的工业企业,根据投资强度和投资总额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补助额度由区政府与转移企业协商。

第十八条 对转移到我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上缴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年上缴增值税200—300万元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25%给予扶持资金;年上缴增值税300—400万元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第2、3年按40%给予扶持;年上缴增值税400万元以上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70%给予扶持,第2、3年按40%给予扶持资金。对属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分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资金。

四、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农产品加工项目300万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二十条 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转移企业,需租用由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的,根据投资额度和纳税额大小,可以减半收取租金直至零价使用。

五、“飞地经济”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发达地区来我区兴办园区或产业集群转移落户我区建立“飞地经济”的,由产业转移地成立全资投资公司或出资80%—90%与我区建立合资公司,主要负责建设综合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并负责引进企业入驻和经营。我区负责对项目全程服务,并相应成立投资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出让和项目建设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到我区建立“飞地经济”产生的区级分成部分税收,鼓励类产业项目投资方与我区按5:5分成,限制类投资方与我区按3:7分成。

六、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转移企业在我区生产产品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除省、市政府的奖励外,再给予15万元奖励;新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广安市知名商标”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抱团转移的核心企业,视企业集群规模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自然人从区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下同),奖励1万元。

(二)引进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2万元。

(三)引进2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5万元。

(四)引进5000万元—1亿元,奖励10万元。

(五)引进1亿元—2亿元,奖励15万元。

(六)引进2亿元—3亿元,奖励20万元。

(七)引进3亿元—4亿元,奖励25万元。

(八)引进4亿元—5亿元,奖励30万元。

(九)引进5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自建园区的开发企业每成功招商一户,按第二十六条进行奖励。

七、其他政策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依法保护外来客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财产所有权。对转移到我区的重点纳税大户,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以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外来投资业主子女入学、就业、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转移项目,区上成立由区级领导挂帅的跟踪服务组,全程跟踪服务,代办各种手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转移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同类企业在全国各地享受的优惠政策均可参照享受。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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