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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13
02/28
1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促进邻水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吸引投资者在邻水县境内兴办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的工业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邻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邻水县内县外的投资者,凡在邻水县境内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下同)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解决5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不含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下同),均享受本办法。

第二章 供  地

第三条 投资者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选择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出让、租赁年限按不超过50年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用。

第五条 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以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按挂牌方式取得使用权。

第六条 企业生产区供地价格

(一)工业集中发展区内“七通一平”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5.6万元/亩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在一个年度内建成投产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的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土地出让金总额的基数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30%的补助,30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50%的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5001万元以上,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根据企业税收、解决就业等贡献的大小,可按零地价额度给予补助。

(二)租赁国有土地价格,按国家公布的最低价和租赁年限修正。租金可分期缴纳。

(三)作价入股取得土地,由政府以土地出让价作价入股,股份比例另行议定。

(四)企业租赁或购买成品厂房兴办企业,价格由双方议定。

第七条土地出让契税按出让价征收,特殊情况下可约定企业缴纳出让契税总额。

第三章 能源支持

第八条 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企业用水价格(均含污水处理费0.2元/吨)

(一)企业生产用水每月1000吨—3000吨(含3000吨),按现行工业用水价格每吨优惠0.20元执行。

(二)企业生产用水每月3001吨—5000吨(含5000吨),按现行工业用水价格每吨优惠0.30元执行。

(三)企业生产用水每月5001吨以上,按现行工业用水价格每吨优惠0.40元执行。

第九条 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企业用电价格

(一)企业用电参照国家电网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二)配变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用户执行大宗工业电价,其电费组成为电度电价和基本电费。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5608元(含国家代收基金),基本电费每千伏安每月18元。

(三)配变容量在315KVA以下用户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6778元(含国家代收基金),并计收变损电量。

(四)配变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用户,执行功率因素调整考核办法。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产业转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纳入直购电试点,在直购电政策未争取到之前,县财政按企业年纳税额县级分成部分的30%以内给予电价补贴2年。

第十条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工业转移企业或项目,水、电、气部门对其立户及安装优先保障,并按定额预算费用优惠30%(直接材料费除外)执行。允许企业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主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工业企业用水、电价格,依据企业投资强度、产出高低、应缴税收多少、科技含量高低、环保准入条件等因素,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企业应节约使用水、电等能源。如遇国家和上级物价政策调整或水、电价格标准调整,按照新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扶持办法

第十三条 财政扶持

(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经批准,前二年上缴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上缴税收的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五年优惠期满后,按企业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前三年亩平纳税额达到10-15万元(含15万元)、15-3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从第六年起,分别按县级分成部分税收的10%、15%和20%给予奖励;若企业迁出邻水,已兑现的奖金由企业全额返还政府。

(二)对鼓励类工业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办理,对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工业产业转移项目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人防费,取消企业营业执照年审资产评估。企业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级收取部分外,属县本级财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属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费用按低限减半征收。

(三)对工业产业转移企业,需租用由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的,根据企业税收贡献大小、提供就业岗位多少协商确定租金标准。对先租用后购买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的投资企业,标准厂房售价按原建设成本价执行,所缴契税等属县本级财政留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投资者。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工业项目,由县财政对其环境、水保、安全、地灾、节能等专项评估费按合同价款的20%给予补助。

(五)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对年度内厂房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的标准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县财政按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第二层每平方米厂房补贴3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厂房补助40元。

(六)对产业转移的工业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或自主开展员工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审核公布的培训费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建立纳税奖励制度。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的奖励政策为: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企业业主,每年奖励5万元;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主,每年奖励10万元;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业主,每年奖励20万元。

第十四条金融扶持

(一)鼓励银行对优质客户发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转移项目,由县人民银行牵头,确定商业银行全程跟踪服务,提供融资指导。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其固定资产投入银行贷款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的20-30%由财政给予2年贴息补助。

第十五条对转移到县内的企业,其商品市场准入互认、区域品牌合作互认、著名商标共享、质量技术标准一体化,积极对上争取获准认可。

第十六条鼓励转移企业争创中省名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对获得并保持中省名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转移企业,除享受各项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县上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企业用地、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

第十七条对产业链转移的关键企业、产业集群核心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同类企业在全国各地享受的优惠政策均参照享受。

第十八条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请,县招商局初审,经县招商引资认定小组认定,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办理,每年定期办理一次。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县级领导及县级有关部门联系工业企业目标责任制,帮助企业按期实现项目建设、施工投产、达产见效。

第二十条入驻企业办理相关证照,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理审批、许可事项及其他相关手续。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统筹有关部门专人对口上报,并限期跟踪办结。

第二十一条 未经县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二条 凡到邻水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统筹安排。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邻水县其它产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参照广安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邻水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邻府发[2008]8号)同时废止,发文之日前已签约的项目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邻水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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