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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工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13
02/28
10:20

华府发〔201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华蓥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华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华蓥市境内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年亩均纳税(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四税总额,下同)5万元(电子项目放宽至4万元)以上,且项目建设容积率达到国家控制指标(机械加工项目容积率≥0.7、电子信息及仪器仪表制造项目容积率≥1.0,下同)的工业项目(不含利用本市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及加工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新的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试点政策的同时(同一条款不重复享受),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用地优惠

第三条 项目用地按当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华蓥市级标准)以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面积依据国家标准计算,按实际需求供地,无公摊面积。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项目建设容积率和税收贡献额度,以土地出让金应缴总额〔即当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亩均最低价(华蓥市级标准)乘以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为参照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项目容积率达到国家最低控制指标,且投产之日起年亩均纳税达到5万元(电子项目放宽至4万元)以上,按参照基数的60%给予补助;项目容积率超过国家最低控制指标0.2,且投产之日起年亩均纳税达到8万元 (电子项目放宽至7万元) 以上,按参照基数的80%给予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多层生产用房,对一个年度内生产用房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在生产用房竣工全部投入使用后,市财政按生产用房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给予企业一次性建设补贴。具体标准为:供地范围内项目容积率超过国家最低控制指标0.2的,第二层每平方米补贴5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贴80元;供地范围内项目容积率超过国家最低控制指标0.5,第二层每平方米补贴60元,第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对租用标准生产用房1年以上且每平方米纳税75元(电子项目放宽至6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前3年由市财政按项目实际租用生产用房面积给予2元/平方米·月补助(电子项目给予3元/平方米·月补助)。对购买政府建设的标准生产用房的,标准生产用房售价按综合成本价执行。

第三章 财税贡献及技术管理创新奖励补助

第七条 符合国家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条件或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经批准,在国家规定优惠期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经批准,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市政府根据企业税收贡献给予奖励补助,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创新。具体标准为:企业所得税年亩均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上缴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年亩均达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按上缴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企业所得税年亩均达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上缴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奖。鼓励企业履约建设和生产,对按招商协议约定进度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税收贡献的企业,前3年市政府按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补助,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创新。

第十条 对主导产业提升、产业链完善、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市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优先向上申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从国家、省上争取贴息或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在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等行业内具有关键技术优势、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企业落户我市后新获得广安市知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的,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20万元;对新申请注册的商标每个奖励1000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初次通过认定为广安市级、四川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用于企业技术中心技改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的(含15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每增加投资150万美元,追加奖励5万元人民币;实施外贸生产型企业出口专项奖励。

第四章 规费减免

第十五条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属华蓥市本级行政性收费的(除中介机构外),只收取工本费;属华蓥市本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的,按低限减半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凡收购原有企业资产新办企业,使用原企业水、电、气等设施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十八条 协调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优惠提供贷款支持,并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电子信息企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开展质押贷款。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电子信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支持电子信息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六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优先保障水、电、气的供应,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依据企业投资强度、纳税金额、科技含量、环保水平等因素,可一事一议给予优惠。因检修等特殊原因需要停供,由相关单位提前报工业发展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备案,并提前24小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逐户通知企业做好生产生活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人社局及其他有公共培训项目的相关部门免费推荐各类人员到企业工作;督促实施培训项目的职业培训机构将培训合格人员首先推荐到本市企业特别是园区企业就业;企业可免费参加由市人社局等部门组织的人才招聘会,免费在华蓥党建网、人才网、政府信息公众网、电台、电视台、园区宣传平台等媒体发布用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新录用人员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社等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同工种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财政等部门核定的同工种培训补贴标准的80%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进行“挂牌保护”和“封闭管理”,实行市级领导联系制度,及时解决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一站式”行政服务,项目落户在广华工业新城,由项目业主提供必备资料,由工业发展区管委会全程代办市本级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环境评价、税务登记等手续;项目落户广华工业新城外,由市经信局统筹协调,所在乡镇(街道)全程代办。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企业货运“绿色通道”,市交通、运管、路政、交管等部门对涉及企业建设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八章 招商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入驻企业以商招商、中介机构和个人居间招商。凡引荐项目建设容积率达到国家控制指标、年亩均税收5万元(电子项目放宽至4万元)以上,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不含利用本市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及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20万元、50万元给招商人。

第九章 奖补兑现

第二十七条 除招商奖励以外,各优惠条款在达到兑现所需条件时,由企业向市政府申请,相关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原则上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兑现。

第二十八条 招商奖励兑现:引荐机构、个人、企业在项目签约并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后,到市招商局领取引荐证明材料;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凭引荐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以政府和企业双方认同的中介评估为准)向市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招商人,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兑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产业链关键企业、产业集群核心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蓥市相关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华蓥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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