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切换
新闻
武胜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2/28
10:19

武府发〔20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来县投资兴业,促进武胜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武胜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在武胜县境内新建(不包括改、扩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供 地

第三条 投资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年限按不超过50年期限办理。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每亩达到150万元以上(或者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低于150万元但税收强度达到每亩每年8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税收每亩每年达到5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者税收每亩达到3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给“七通一平”土地,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本地区土地类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不低于6.5万元/亩收取(若遇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基准地价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章 财政支持

第五条 对达到协议规定投资额度的新入驻工业企业,在企业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时,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参照基数,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相应资金按相应的比例拨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与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环境整治等(见下表)。

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万元)及补助比例:2000(含2000)—4000(不含4000),补助30%;4000(含4000)-6000(不含6000),补助50%;6000(含6000)-8000(不含8000),补助70%;8000(含8000)-10000(不含10000),补助90%;投资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的组团企业或税收强度达到每亩每年1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事一议。

在项目投资人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后向项目落户所在地工业园区提出申请,由依法产生的评估机构对其投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对达不到约定投资额度的企业,县政府在投产第一年末按实际投资差额占约定投资的比例收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或技改扩能项目补助资金。

第六条 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第二年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不对企业实行补助,第三年至第五年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按第三年50%、第四年40%、第五年30%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改扩能。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的组团企业或税收强度达到每亩每年8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视企业纳税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物流补贴。

企业的税收强度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予以考核。企业正常投产后第三年至第五年,税收每亩每年达不到5万元以上的(或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收每亩每年达不到3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强度折算用地,超出用地部分按每亩25万元向县政府缴纳土地整理补偿款(土地整理补偿款随土地整理费用的提高而增加)。符合国家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条件或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经批准,在国家规定优惠期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多层生产厂房(两层及两层以上),对年度内厂房建设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的标准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县财政按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贴50元,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每平方米补贴80元,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企业13万元奖励;企业获得四川著名商标或四川名牌产品的,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积极支持培育企业上市,若企业成功上市,奖励上市企业100万元,并帮助企业争取广安市级奖励。

第九条 在武胜县境内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代国家、省、市级收取的部分外,属县本级财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属县内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费用按低限减半征收。

第十条 在考核期内,若企业将生产基地或者缴纳税收迁出武胜,已兑现的所有补助,企业无条件全额返还政府。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一条 新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其中:

(一)配变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工业企业用户执行大宗工业电价,其电费组成为电度电费和基本电费。电度电费的目录电价(含国家代收基金)和基本电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二)配变容量在100KVA以上、315KVA以下工业企业用户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目录电价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含国家代收基金)。

第十二条 进入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水、电、气部门对其立户及安装优先保障,企业到水、电、气部门办理开户等相关手续完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水、电、气部门进场安装,定额人工费按预算费用优惠30%(直接材料费除外)执行。企业内的水、电、气设施由企业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

第十三条 企业应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能源。如遇国家和上级物价政策调整或水、电、气价格标准调整,按照新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为在武胜县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入驻工业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免费组织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第十五条 对新入驻工业企业新招聘员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入驻工业项目,由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牵头,联系和督促金融机构全程跟踪服务,提供融资指导。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可向上级财政申报国家贴息专项补助。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县级领导及县级有关部门联系工业企业目标责任制,指导帮助企业按期实现项目建设、竣工投产、达产见效。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需要办理的相关证照,由县招商引资局牵头,县政务中心等部门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配合组织专人对口上报,并限期跟踪办结。企业建成投产后,由经信局牵头,入驻园区、统计局积极配合做好企业培育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兑现由企业向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本优惠政策的,由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实施兑现。

第二十一条 凡到武胜兴办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统筹安排。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产业链核的关键企业、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关联性强能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组团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本优惠政策公布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不执行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由武胜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2013年1月4日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