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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2/28
10:18

岳府发〔20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招商引资大突破,推动工业经济大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岳池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岳池县境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三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园区发展规划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一般按照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低于5.6万元/亩(基准价)。

第四条 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以“七通一平”供地。即:通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电视,场地平整。

第三章 投资奖励

第五条 对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工业发展投入奖,奖金在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具体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下同)的,奖励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1亿元—2亿元的,奖励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0%;2亿元以上的,视投资强度、税收贡献、产业门类等情况,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的奖励。

给予企业的工业发展投入奖,一般分三次计奖。即: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动工、土建工程完成20%后30日内,兑现奖金的60%;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后30日内,兑现奖金的30%;项目达到约定纳税额后次月内,兑现奖金的10%。

第六条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成部分,前两年奖励企业100%、后三年奖励企业50%;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每年奖励企业30%。

第四章 规费减免

第七条 新办工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类规费、手续费,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办理(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以及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除工本费外)全部免收。本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政策性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 能源保障

第八条 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给排水、电力、燃气等管网建设安装费用,红线外由县政府负责,红线内由新办企业负责。

第六章 金融扶持

第九条 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积极向上争取财政贷款贴息,并由县人行牵头,确定商业银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七章 人力资源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扶贫移民办等单位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给予企业员工培训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凡到岳池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统筹安排。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和技术人才,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八章 项目支撑

第十三条 建设补贴。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兴建多层厂房的企业,厂房投入使用后,按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补贴5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新办工业企业正式投产后,积极向国家、省、市配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争取节能减排、技改扩能等项目,以及企业商品市场准入互认、区域品牌合作互认、著名商标共享、质量技术标准一体化。

第十五条 对获得各行业组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自营出口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完成出口任务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

第九章 政务服务

第十七条 对新办工业企业,实行“一对一”保姆式服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级领导定点联系。

第十八条 除环保、安全等确需检查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负担和摊派。

第十九条 政法机关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为工业企业购入原料、输出产品等交通运输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办特别重大的工业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享受更为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在本优惠政策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中,选择最优惠的条款申请享受,但同一受惠项目不能并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工业企业,可向县招商引资局提出申请,经县招商引资局初审、相关部门会审、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办理兑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原《岳池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岳委办发〔2008〕42号)同时废止。本优惠政策发布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附件:岳池县新办工业企业收费标准一览表

201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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