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第一条 享受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成渝经济区及川渝合作示范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从事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招商引资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l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OO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自用不足5年的,应补缴已抵免的相应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九条 招商引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O%计入收入总额。
第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投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基础上,按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二、要素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约定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两年达到亩平税收5万元以上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上限,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供地。
凡在我区投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项目,土地依法出让。其中旅游设施项目可实行差别地价,分类处理。旅游基础设施属道路建设的,按乡村村级公路建设用地处理;景区绿化、水利基础设施用地,可采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对工业投资开发企业到我区并经省级相关部门批准自办园区的,允许开发企业在其园区内按占地总面积的7%配套建设物流、仓储等设施。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属非资源性、非高能耗的,自投产之日起,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的,两年内由区财政按年度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电价和气价补贴。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并对企业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三、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落户我区的工业企业,根据投资强度、投资总额、纳税总额和亩平纳税额度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补助额度由区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协商,但补助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度。
第十六条 对到我区投资的非资源型工业企业、商贸旅游企业,自投产或投入营运之日起,经批准,亩平年上缴税金6—8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25%给予扶持资金;亩平年上缴税金8—10万元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40%给予扶持资金;亩平年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70%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40%给予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依约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后,由区财政对其前期发生的环境、水保、安全、地灾、节能等专项评估费,按不超过实际付款20%的比例给予补助。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率高的商贸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鼓励招商引资工业企业通过修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等方式节约用地,对在一个年度内厂房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工业项目,其厂房竣工投入使用后,由区财政按竣工面积从第二层起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每平方米补助40元。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技改项目,由区政府金融办协调,提供金融服务;对其固定资产投入中的银行贷款部分,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
四、收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农产品加工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正式投产前,其区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需租用由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的,根据投资额度和纳税额大小,租金比照市场价适当降低。
五、“飞地经济”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发达地区来我区兴办园区或产业集群建立“飞地经济”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六、品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我区企业生产产品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的,除省、市政府的奖励外,再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广安市知名商标”的,给予1万元奖励。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在我区完成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5年内完成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5年以上完成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抱团转移的核心企业,视企业集群规模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引进的高科技人才,按市、区引进高科技人才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对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从事管理、技术工作的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奖励金额为区级留成部分的50%,期限3年。
七、其他政策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依法保护外来客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财产所有权。对转移到我区的重点纳税大户,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符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条件要求的,可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外来投资业主子女入学、就业、就医等方面按照就近、便利、优先原则给予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总额大、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并成立由区级领导挂帅的跟踪服务组,由有关部门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广安市广安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兑现,兑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