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国内外优势资源,鼓励外商来绵阳科技城投资开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绵阳科技城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商”)在绵阳科技城开办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的高新技术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绵阳科技城投资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报经市科技局认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局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绵阳科技城相关优惠政策。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绵阳科技城优先发展并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业;
(二)新材料和能源技术及其产业;
(三)生物技术及精细化工产业;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业;
(五)环保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目录,每年初由市科技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审批立项、合同章程的工商登记、海关手续、人员出境、设置海外企业、所需公用设施、劳动用工、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相关部门在立项、可行性研究、颁发批准证书、登记、领照、开工建设等凡利于企业经营与发展的环节的审批过程中一律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延误和影响企业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银行优先给予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人民币及外汇贷款支持;海关尽量简化通关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给予通关优惠待遇。
第七条 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境内外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国内分支机构或者海外企业,市外经贸局要优先办理或协助办理审批手续;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讯等公共设施,由涉及部门优先统筹安排、优先供应和满足需要,其价格和收费标准,享受绵阳科技城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外商在绵阳科技城投资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5%(不含)以下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华侨、归侨人员携科技成果来绵阳科技城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经市科技局认定,其投入货币资本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包括无形资产),外方实物及货币出资占整个注册资本25%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外资企业登记注册。
第十条 绵阳科技城优先安排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需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由合资、合作或者独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按标准的70%计核、征收,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配套费等一律减半征收。对确属国内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先评估出该企业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地价(宗地地价),收取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后,交由外商使用。经市政府批准,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或场地使用费可由合同约定在经营期限内逐年分期缴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开办、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仍为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一站式办公程序。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放开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政府公开招标采购时,同等条件下外商投资兴办企业的产品优先。
第十四条 在绵阳科技城范围内注册经营的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分支机构在绵阳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销售自产产品的,可以享受绵阳科技城范围内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各级各类政府计划项目申报、专利申请、成果奖励及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与绵阳科技城范围内同类企业地位平等。
第十六条 绵阳科技城确保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合法权益,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诉电话,受理企业及社会投诉,凡违背本规定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违背者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