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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2013
02/28
09:2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规范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绵阳科技城重点发展下列高新技术,并推进其产业化进程: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业;

(二)新型材料和能源技术及其产业;

(三)生物工程技术及精细化工产业;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业;

(五)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业;

(六)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进行增加和补充。

第四条 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和高科技项目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综合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应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域。

(四)服务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具备对在孵企业进行融资支持的孵化资金。

(六)综合性孵化基地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性孵化基地在孵项目达10个以上;

(七)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和毕业标准。

(八)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九)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综合性孵化基地,应有10家以上的毕业企业,年度毕业企业数应占在孵企业数的25%以上。

第五条 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入孵化基地时应是新办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2年的企业。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三)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四)企业的负责人之一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第六条 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项目必须是高新技术项目。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八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经审核认定后,由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证书》及标牌。

第九条 经认定的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享受绵阳科技城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定期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进行考核,对连续二年达不到条件的,取消其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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