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切换
新闻
绵阳市投资优惠政策汇编(2012.05)
2013
02/28
09:23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奋力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意见》

《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绵阳科技城发展,推进创新型区域和创新型城市建设”。

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奋力推进西部大开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意见》中也提出“新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及科技创新产业化基地,抓好绵阳科技城建设。”启动实施成德绵乐同城化发展战略。坚持率先发展、优化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发挥支撑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主体作用,建设成德绵产业科技示范区,全面辐射和带动全省加快发展。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方位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深化区域分工协作,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形成西部地区最具竞争力的区域增长极,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一、财政扶持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加大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西部地区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财政用于节能环保、新能源、教育、人才、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方面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力度。

1、《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对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在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减免。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转移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转移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品牌发展的支持政策。整体转移企业落户四川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鼓励转移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高新技术产品,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大转移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可按有关规定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贴息或资金补助。

从事服务外包的转移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现有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教育、商务等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列为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2、《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

进入科技城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年税金达到400元—1000元/㎡的,三年内给予30%—100%的租金支持,其中:1000元/㎡及以上按100%,800—1000元/㎡的按80%,600—800元/㎡的按50%,400—600元/㎡的按40%;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支持;国有资金建设的标准厂房,可以优惠出售给生产性企业,年纳税达到100万元的企业享受成本价,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税收贡献,可以按成本价直至零价格限额购买标准厂房。

投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优先供地;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减半收取人防费;三年内按80%比例返还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厂房出售所缴纳的税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支持业主。工业项目修建1—2层生产厂房的,其生产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3层及以上的免收。

科技城管委会权属以内,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各种行政事业规费按低限收取,其余全免;全面履行《投资协议》 各项约定,“零费用”办理开工相关手续,其办理开工相关手续过程中缴纳的工商注册登记工本费,预核名称费,企业代码证工本费,地税、国税登记工本费,地形图纸费,宗地放线定桩费,土地评估费,宗地测量制图费,土地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承担。

二、税收扶持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的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适当提高税额,增加资源产地地方财政收入。各级地方政府在资源税分配上,要向资源产地基层政府倾斜。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1、《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移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

当年投产企业,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20%的支持。后四年,年纳税额100—1000 万元、税收增长在30%以上的给予增长部分20%的支持,年纳税额1000—3000万元、税收增长在25%以上的给予增长部分15%的支持,年纳税额3000—5000万元、税收增长在20%以上的给予增长部分10%的支持,年纳税额在5000 万元及以上、税收增长在15%以上的给予增长部分5%的支持。

其生产地不在绵阳市,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科技城的总部企业,年纳税300 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60%给予支持。

三、土地促进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保障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度向西部地区倾斜,增加西部地区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一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1、《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

鼓励类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优先供地,项目用地价格按国土部门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土地出让价40%—10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5000万元—1亿元按40%、1—3亿元按50%、3—5亿元按60%、5—10亿元按70%、10亿元以上按100%支持。

四、金融促进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力度,探索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西部地区发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抓紧制定并实施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逐步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积极支持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西部地区上市公司再融资。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探索西部地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有效途径,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1、《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建立协调机制,搭建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发放信用贷款,并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工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要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2、《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

优先申报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由天力担保公司、久盛投资公司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担保贷款,并提供担保服务;优先提供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进入科技城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使用贷款提供全额贴息支持。

五、产业促进政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实行有差别的产业政策,制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凡是有条件在西部地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支持在西部地区布局建设并优先审批核准。支持民间资本以合作、参股等方式进入油气勘探、开发、储运等领域。扩大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对西部地区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多元资金投入。鼓励外资参与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

六、要素支持政策

1、《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加强交通运输服务,将重点转移企业列入铁路、公路、港口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加强各类人才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为转移企业提供数量足够、技能熟练的劳动用工。

2、《中国(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

将重点转移企业列入铁路、公路、港口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对新承接转移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税收贡献适度给予运费补贴。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