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绵阳科技城建设,促进绵阳科技城经济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科技城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在绵阳科技城内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一、鼓励投资与培育市场主体
(一)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绵阳科技城内兴办企业和设立机构。绵阳科技城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在绵阳科技城内设立企业,凡符合工商登记条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核准登记;减少和规范前置审批事项,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绵阳科技城内兴办符合绵阳科技城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期出资在3万元(含)以上,可予以登记注册。
(三)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居民住宅作为企业住所,开展高新技术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四)允许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公司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2年内缴付,并在公司设立后6个月内缴付总资本的30%。
(五)以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科研成果的作价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具体比例由合作各方约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类作价出资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的,其作价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60%,具体比例由合作各方约定。
(六)政府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担保资金,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提供资金担保。企业申请注册担保资金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七)鼓励外商在绵阳科技城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25%(不含)以下的,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鼓励出国留学人员以货币或非货币出资方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持有的中国护照即为投资资格证明和留学生身份证明。
(八)内外资企业互转、股份合作制企业及联营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初始投资到位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改制登记。
(九)鼓励应用技术型的科研院所和国防科研院所的民用技术实体部分改制为企业法人。改制过程中,免收市本级除工本费外所发生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相关税费。鼓励科研院所收购、兼并科技城内的企业或企业收购、兼并科研院所。收购、兼并过程中免收市本级除工本费外的所有产权转让和变更登记的相关税费。
(十)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绵阳科技城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形式(包括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并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风险投资。
(十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鼓励绵阳科技城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向社会开放并可收取租金或相关费用。鼓励企业和个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实验室和技术中心。
(十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绵阳科技城兴办或参与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十三)对引进资金、项目、企业、技术、人才的介绍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十四)财税优惠政策:
1、新办符合绵阳科技城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经财税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得的合法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3、绵阳科技城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为促进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主要设备,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
5、所有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50%的税款;直接再投资在绵阳科技城举办、扩建生产性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3年的,全部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7、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亦可据实列支。
8、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9、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费用;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额给予返还。
10、国防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制并在绵阳科技城注册,自产品销售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并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经认定的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及在绵阳科技城首家生产的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
1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年之后的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50%。
1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收益再投入生产经营的,免征所得税。
(十五)投融资政策:
1、市政府设立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凡在绵阳科技城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使用该风险投资资金。
2、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其中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2001年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以后逐年增长,“十五”期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5%。该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城的科技投入。
3、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创业资金,采用配套资金拨款、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绵阳科技城内中小企业从事技术创新创业活动。
4、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携带高新技术成果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在绵阳科技城实施转化,经认定后,可优先获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和资金支持。
5、鼓励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绵阳科技城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6、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投入,凡风险投资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额占该企业或项目投资总额的50%以上的,可从企业或项目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上交所得税的50%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的依据,用于补偿风险投资机构当年和以后年度的投资性亏损。
(十六)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迁址绵阳科技城或建立教学科研分支机构,绵阳市人民政府可为其提供低限作价直至免费的土地,但不允许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十七)符合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科研、生产用地,根据具体情况可减收或免收本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改变土地用途须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八)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较大的高能耗、高水耗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的电价、水价。
三、人才激励
(十九)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停薪留职创办科技企业。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职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原单位保留住房及补贴、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等关系不变,并为教学、科技人员继续从事应用科技研究开发提供基本的条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自愿同原单位脱钩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教学、科研人员可与原单位以协议约定,继续保留住房等生活条件,原单位允许其在3年内回本单位平等竞争上岗。
(二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教学与科研开发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在校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并在3年内保留其学籍。
(二十一)积极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干部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科教人员的收入报酬由用人单位依市场机制确定,推行股份期权、股权、年薪制和技术、管理及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
(二十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与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周年内本单位未实施转化的,允许主研人员自行转让或实施转化。
(二十三)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实施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科技人员经认定有重大贡献,并从事科学研究与新产品开发,其启动资金在科技三项经费中优先安排。对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开发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由绵阳科技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采取无偿投入、贴息或参股等方式给予扶持。
(二十五)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包括海外留学人员)在绵阳科技城取得的收入,其个人所得税本级财政分享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留学人员受聘在绵阳科技城事业单位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互认协议的,可在本市办理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六)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绵阳科技城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与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十七)在绵阳科技城工作的已加入外国籍的原出国留学人员,可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证;短期来华不能按期离境的,可以申请签证延期。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二十八)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科技城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与生产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获得市政府提供的10~50万元人民币的启动经费。
(二十九)鼓励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三十)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包括海外留学人员),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承认其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其人事档案可在绵阳市重建。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上述人员,能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接续社会保险;不能转移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他们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十一)修建高级人才住宅园区。到绵阳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优秀拔尖人才(包括高层次留学人才),经市科技、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由政府提供别墅式住宅一套,在一定时间内减收或免收租金;对连续数年创业成效显著者,赠予房屋产权。
(三十二)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生、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在绵阳科技城入户自由。国外、市外到绵阳科技城创业的高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都可以由市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其配偶、子女可随迁在绵阳城区落户;用人单位有条件接受其配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人事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其子女到本市重点中小学或“双语学校”(双语班
与市境内国防科研院所脱钩、在绵阳科技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享受引进外地人才的同等待遇。
(三十三)市政府设立科技创业奖励基金,每年评出10位科技创业成效突出的个人,并给予奖励。
四、改善行政服务与社会服务环境
(三十四)鼓励境内外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在绵阳科技城开展业务。
鼓励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到绵阳科技城依法设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三十五)鼓励在绵阳科技城内设立人才、技术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三十六)凡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政府鼓励有关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经审定,政府可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
(三十七)市政府成立知识产权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对绵阳科技城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协调和仲裁。科技城实行竞业限制,保护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十八)实行绵阳科技城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凡科技城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绵阳科技城市场主体利益的,有关决策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有关绵阳科技城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发证、收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事项的,制定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三十九)巩固和完善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府定期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项目、标准。实施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须公开各项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质量和透明度。
(四十)严格控制各项检查,政府各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进行检查。
政府可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市场主体实行挂牌保护和信誉免检。
(四十一)建立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定期评议行政服务的制度,每年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服务质量进行一次评议。
五、附 则
(四十二)实施本政策规定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
本政策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原有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政策规定为准。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作相应调整。
本政策规定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