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引荐产业转移项目,推进内江对外开放,承接产业转移,努力实现内江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转移项目是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我市,其资本金(非财政性资金)来源于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荐项目税收解缴关系在市本级的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享受奖励的对象除外)。引荐项目税收解缴关系在县(区)的,由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引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提供客商的投资意向和资信背景等相关情况,并在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登记备案;
(二)承担市外客商与我方洽谈项目过程中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三)促成市外客商与我方正式签订投资协议。
第五条 引荐项目成功后方可奖励,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成功:
(一)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完成协议和章程中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
第六条 市外全额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引荐人2万元;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引荐人5万元;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次性奖引荐人10万元;超过1亿元至2亿元的,一次性奖引荐人20万元;超过2亿元至5亿元的,一次性奖引荐人50万元;超过5亿元的,一次性奖引荐人100万元。市内外合资项目根据市外方投资股份比例折算计奖。
第七条 兑现程序:
1、引荐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正式投产或运营一年后到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引荐企业和项目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2、内江市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申报材料,委托相关机构审核固定资产投资,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八条 属于市外单位(个人)或市内非财政供给单位(个人)引资的,奖金全额奖励给引荐单位(个人)。属于市内财政供给单位引资的,奖金的70%用于弥补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开支,30%用于对有关人员的差旅费补助。属于市内财政供给人员引资的,奖金的80%用于弥补本人引资支出,20%用于表彰所属单位。在申报奖励前从所属单位报销、预领或借用了工作经费的,均视为单位引资;其余情况视为个人引资。
第九条 对同一项目,引荐人已领取财政专项工作经费或政府委托代理费的,应扣除该部分收益再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市引进市外资金奖励(暂行)办法》(内委发[2005]2号)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时,对本办法相应调整。
附:内江市引进产业转移项目贡献奖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