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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2013
02/26
21:04

各市、地、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民营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优化经济结构,繁荣市场,增加有效供给,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一批规模大、机制新、效益好、科技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但与沿海地区相比,我省民营经济总体实力仍然比较薄弱,与加快四川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很不适应。鉴于我省劳动力就业矛盾比较突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民营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实际,省委、省政府最近作出了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决策,提出了"大力倡导,积极扶持,突出重点,加快发展,使民营经济在整个经济结构中的比重显著提高"的指导方针。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经济对于加快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营经济主要是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及各种形式的国有民营、公有民营企业和民营科技实体等。根据中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实现我省"富民兴川"和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不变的方针。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破除和摒弃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念,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鼓励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以及国有民营、公有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加快发展,并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加强监督,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切实把民营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指导。从产业导向、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资金、技术、能源、信息等方面切实给予支持和帮助。省级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真正搞好服务。

3、各级政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对发展民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济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扶持科技型特别是高科技型、开发型(包括农业开发和市场开发)、外向型、生产型民营企业。对新开办或改制组建的民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其办证手续。

4、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要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举办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以实现人才资源与存量资产的合理配置。合伙或个人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其注册资金(资本金)可适当放宽,经资产评估部门会同科技行政部门评估后,也可以技术抵充不超过20%的注册资金。民营企业在承担科研任务,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单位同等待遇。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及留学归国人员,回川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为企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企业可给予科技创业股以资奖励。

5、顺应我省广大出省务工经商农民返乡进行"二次创业"的趋势,鼓励、扶持、引导他们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创办民营企业。

6、允许有能力的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控股、技术入股、兼并、租赁、购买、承包、领办等多种形式,利用国有企业的闲置资产扩充自己的经济实力,并享受国有企业在盘活存量资产中的优惠政策。一些经营状况差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保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方式改组为公有民营企业,也可以在坚持公有资产有偿转让,保证不流失的前提下,采取拍卖、作价入股、整体出让等办法实行民有民营。

7、组织、人事、科技、劳动、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分流或有技术专业特长的干部职工、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民营企业中就业,可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其原身份,其工资和其他待遇等由本人与企业协商确定。在原单位和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后,工龄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对已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的分流人员不再保留原单位关系和身份的,个人继续按当地统筹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转业干部、内调干部职工、城镇复退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民营企业中就业,其关系在一段时间内保留在负责安置的政府相关部门。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到民营企业工作的,按经营场地和企业所在地,由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接收手续并管理其档案,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其中,需到成都市区入户的按成都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停产半停产和亏损严重的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分流出来的职工,申办个体经营、私营企业,工商和有关部门要尽量简化办证办照手续,并在注册资本金、经营场地、从业人员等规定上,尽可能放宽尺度。

9、充分利用各类开发区、省级试点小城镇的现有国有土地资源及基础设施等条件,集中、成片发展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民营企业。我省2个国家级高新区(成都、绵阳)、48个省级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及省级试点小城镇,要采取措施,积极吸纳民营企业。

10、鼓励民营经济从事城镇开发、道路、桥梁、电站、供水、排污、仓储、市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农业项目的投资开发与经营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分级负责、分期开发、多方兴建、谁建谁有、建管分离的原则,调动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一切积极因素,多渠道筹集资金,多主体、多形式地加速市场建设,并采取灵活的经营管理体制,使其尽快发挥效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民营经济从事市场建设与管理在规划、立项、拆迁、安置、能源、交通、通讯、资金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努力培育以市场开发与经营为主业的民营经济实体,以发挥其物资集散、信息交流、工商协作、人才培养、税源培植的示范效应。省政府财贸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与服务监督,真正抓出实效。

11、照章纳税是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为鼓励、引导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政府应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实行照顾。税务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民营企业的不同情况,不断改进税收征管方式。

(1)民营企业安置或吸纳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的5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含35%),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民营工业企业,经民政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享受增值税减让的优惠照顾。

(2)民营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待遇。省外客商到我省独资或控股联办民营企业,从获利之年起,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2年;2年期满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半返还所得税3年。减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返还一半企业所得税。

(3)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民营企业,按税法有关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凡民营科技机构(含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科技人员为民营企业的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作出突出贡献,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获得的奖励,按国家对科技进步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4)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凡民营企业开发的科技新产品,经省级以上经贸委、科委认定后,经省财政厅审核认定为先征后返项目的,可享受连续5年返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企业在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经省科委、经贸委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其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量部分可享受50%返还给企业的优惠。经省科委认定的民营高科技企业,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所得税按33%征收,返还18%。

(5)民营企业托管或租赁、承包现有严重亏损国有企业5年以上,在经营期限内,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所得税3年。返还的税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或抵减原国有企业的负债。

(6)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按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7)在坚持统一税法,保证应缴税金入库和培植税源的前提下,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对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可实行查帐征收,暂不具备条件的,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12、进一步拓展民营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各级政府以及人民银行、计委、经贸委、财办等部门要研究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筹措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旅,引导资金流向,择优扶持。一批基础好、科技开发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民营骨干企业。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三有一不"(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不挪用)的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把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指标纳入年度信贷计划。安排和解决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在已取得信用等级的骨干民营企业中有条件地推行主办银行制度,银行和企业签订银企协议。民营企业利用乡镇企业或国有亏损企业用地兴办生产性项目,在明晰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所投资的地面建筑经由土地使用权者提出其相应证明,即可向有关部门申办产权证,并可作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比率应与国有企业相同。金融部门要支持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参股乃至购并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

13、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各级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严格执行向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不符合国务院、省政府规定,未经批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省政府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禁止"搭车收费".民营企业有权拒绝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收费部门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不得随意去民营企业进行检查或要求企业参加评比、竞赛、联谊、学会等活动。省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执纪执法单位及新闻单位应为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保护和支持。对来川投资的民营企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14、加强教育和管理,逐步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1)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经常向他们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时事政治、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爱国、敬业、守法"的自觉性。

(2)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哄抬物价,不牟取暴利。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尊重和自觉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3)民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会计、审计、统计制度,按时编报财务、统计报表。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主动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家给予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让优惠的税金,必须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消费基金参与分配。

(4)民营企业要在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帮助下,进一步深化改革,明确产权关系,规范组织制度,改善内部管理,充分调动经营者、生产者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

(5)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工商联(商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桥梁和助手作用。各级党委在物色和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对发展民营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要给予适当安排。对发展民营企业成绩卓著、贡献重大者,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参加评选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和职称评聘,并享受同等待遇。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做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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