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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沿滩区对外开放优惠政策
2013
02/26
21:01

用地优惠:

1、凡投资者投资交通、水利、能源、教育、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等非盈利项目的,经批准予以实行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2、投资者从事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可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建成后的经济适用房以平价房、微利房的价格先售后租。

3、凡投资生产性项目的用地,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以其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4、投资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外来投资企业项目的性质和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给予免缴1至5年租赁金的优惠。

5、投资者一次性投入到位资金1000万以上的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5亩以上的土地供其使用,并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手续。

税收优惠:

1、来投资企业达不到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及时提供准确纳税资料和按实申报纳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外来投资企业,自企业产生增值税起,前两年所纳增值税(地方部分)由财政全额安排给企业,第三、四年按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外来投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1)投资者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或属于本规定所鼓励的投资项目,前三年先征再由财政安排返还所得税,后三年先征再由财政安排减半返还。

(2)投资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年总产值50%以上的,当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安排全额返还。

(3)投资者投资新办经有权部门认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延长五年先征后由财政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4)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联合性生产企业,投资者投资额占投资总额25%以上的,合作期十年以上的,自投产起先征再由财政全额返还所得税两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三年;合作期满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自投资起先征再由财政全额返还所得税一年,减半返还所得税一年。

4、投资者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经区以上征收机关批准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5年农业税,免征3年农业特产税。

5、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的生产性企业,使用我区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总人数25%以上的,交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土地使用税可在三年内享受税务机关先征,再由区财政安排部分优惠,耕地占用税一次性征收,再由区财政安排部分优惠。

6、投资者投资生产性企业,从应税当年起,由区财政安排返还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年,投资农业及其产品加工、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基础设施、出口创汇企业,由区财政安排返还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0年。

7、区以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投资者来我区投资的,投资者投资额超过被投资企业投资总额35%的,由区政府与投资方政府签订协议,按省政府的“三分”政策规定分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产值、收入和地方税。

8、国外(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办、联办企业(其投资比例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25%或投资比例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总额25%的),均视同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省、市政府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有关地方收费优惠:

1、来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通讯设施、货物运输等予以优先安排,有收费幅度的按最低线收费,可减免的一律实行减免。

2、投资者来我区投资新办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本规定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且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或人民币500万元(国内投资者)以上者,除按前述各条优惠政策执行外,区政府还可“一事一议”、“一项一策”,在各种税费上再给予缓或先征后返等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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