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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2/26
15:52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产业扶持和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企业的投资热情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我县三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投资重点产业

(一)工业项目重点发展节能环保设备及产品、汽车零部件等。

(二)农业项目重点发展设施农业、有机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

(三)服务业项目重点发展大型商品卖场、特色商业街、星级酒店、旅游景区打造等。

二、投资要求

新办三次产业项目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定位,“三规”和环保要求,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本县。新办工业项目还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注册资本金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以上,投资强度符合《成都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三、优惠政策

(一)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1、用地政策

新办工业项目用地,按成都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出让(代征地价格减半),并优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税费政策

(1)基础设施政策。从本政策生效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引进并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项目,从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4%给予基础设施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2012年1月1日起,引进并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项目,从签约之日起12个月内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基础设施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规费政策。从本政策生效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引进并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项目,据实际建筑面积按20元/m2收取报建费,建造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第二层减半收取报建费,第二层以上免收报建费。从2012年1月1日起,引进并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项目,据实际建筑面积按35元/m2收取报建费。

(3)税收政策。从本政策生效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引进并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项目,从投产次月起5年内,年亩均税收在3.5万元以上,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增值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作发展资金;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分别按90%、70%、60%的比例,后2年按50%的比例奖励企业作发展资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年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年纳税总额达到140万元以上,享受上述税收政策。

(4)外贸政策。企业年度出口额达到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人民币3万元、6万元、10万元。

(5)鼓励上市政策。对申请上市企业,分阶段累计给予企业奖励,取得“核准发行批文”后奖励100万元,发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于我县投资的,按企业上市前三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之和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农业项目优惠政策

1、用地政策

在我县农副产品加工点新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所用集体建设用地,在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取得,或由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协商,以入股等形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与政府协商,从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指标中按程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2、税费政策

(1)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投资1000万元(不含流动资金)以上或建1000亩以上生产性基地发展现代农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对业主当年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规模500亩以上建现代农业示范园的,按园区内主要道路、水利、电力基础设施实际投资总额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鼓励发展设施农业。在我县规划“一镇一园”范围内发展标准化钢架大棚及以上档次农业设施30亩以上或成片发展喷灌、滴灌和葡萄、猕猴桃等专业设施100亩以上的,按设施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

(4)鼓励发展有机农业。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每亩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绿色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每亩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服务业项目扶持政策

1、用地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服务业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属国有土地的,可按基准地价上报审批后,按招、拍、挂等方式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可采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入股方式使用土地。

2、税费政策

(1)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符合国家、省级标准的特色商业街、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报建费按总额的30%收取。

(2)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可由县财政在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3)新办服务业企业从投运次月起5年内,年纳税总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奖励企业作为发展资金。

(4)新建成并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新建成并评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四、“一事一议”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的工业、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不含流动资金,下同)的农业项目;世界500强、全国行业1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和对产业聚集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以及通过总部经济在我县缴纳税收的重大项目,其扶持政策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专题研究确定。

五、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新引进或协助引进符合鼓励类三次产业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资者)。引资者新引进或协助引进的工业、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农业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予以奖励。

(二)奖励设置

1、在引进项目履行投资协议约定按时竣工投产后,工业、服务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引资者奖励,农业项目按投资总额的1.5‰给予引资者奖励;投资1亿元以上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兑现奖励政策。此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县内乡镇引进工业项目落户在金堂工业区内的,在享受招商引资奖励的同时,5年内对招商乡镇按90%的比例实行“三分政策”;引进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的农业项目,对乡镇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政策兑现

(一)申报

1、三次产业优惠政策申报:符合条件的业主于纳税次年3月31日前向县对外开放办(县投资服务局)申报。

2、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申报:引资者于第一时间向县对外开放办(县投资服务局)进行项目信息登记备案,项目由多个引资者共同引进的,推荐其中一个引资者为奖励申报人。申报人在对外开放办(县投资服务局)指导下形成相关的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

(二)兑现

县对外开放办(县投资服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兑现方案报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财政将资金拨付给县对外开放办(县投资服务局)予以兑现。

七、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多项优惠条款的,可重复享受。但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或已执行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部分,不重复享受,执行最优惠条款。

(二)本政策由县对外开放办(县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本政策公布之日前引进投产(以投资协议约定时间计算)的项目,继续按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本政策公布之日后新办新投产的项目,执行本政策。凡我县此前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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