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202号)
税目条件西部享受的优惠中部、东部相应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率鼓励类产业企业
(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2001—2010年15%一般为33%
减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
邮政、广播电视企业1从开始生产经营起,第1—2年免税,第3—5年减半征收(外企经营期需在10年以上并从获利年度起执行)无此优惠2
民族自治地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可减免
地方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中
国道、省道建设用地3免征无此优惠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内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4
(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免征内资鼓励类产业项目,可免征。
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满足一定条件5可免征
注释:
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两项费用在勘查或矿山投产第1年免缴,第2至第3年减缴50%,第4至第7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2)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3)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四)放宽利用外资条件。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详见国办发〔2001〕73号第39条)。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3)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参见第二部分及国办发〔2001〕73号第43条),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中东部地区已有外商对银行业、零售业等投资的试点,允许在西部地区进行相应的试点是加快西部地区开放步伐,对中东部地区的跟进。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二、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四川有国家级开发区5个,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出口加工区2个。此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还设有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国家级开发区实行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税收上。出口加工区实行的优惠政策还体现在从采购、生产到出口的各个环节。
(一)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
(1)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级开发区所特有的低税率及减免税优惠,详见表2、3、4。(表2、3、4所列条款均已注明引用的法规名称或引文文号,其完整内容请追索原文)
表2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表
政策项目一般性规定
(全国外企普遍适用)国家级开发区
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企业所得税税率1.生产性企业30%(所得税法1)
(在成都市市区的按24%,但仅限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国税发〔1992〕218号)15%
(限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国务院令第85号)/
2.生产性企业,属知识、技术密集型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期长的项目30%(所得税法)
(在成都市市区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15%,国税发〔1992〕218号)15%
(国务院令第85号)/
3.高新技术企业30%(所得税法)/15%
(国发〔1991〕12号)
4.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15%
(国务院令第85号)10%
(国务院令第85号、国发〔1991〕12号)
5.金融机构,外商投入运营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30%
(所得税法)经国务院特批,按15%
(国务院令第85号)
6.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按15%(国务院令第85号);在成都市市区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15%(国务院令第85号、国税发〔1992〕218号)
预提所得税税率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又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10%(国发〔2000〕37号)
注释:
1.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表3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表
政策项目一般性规定
(全国外企普遍适用)国家级开发区
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1.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2.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所得税法2)
3.非生产性企业国务院批准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第85号)
4.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第85号)
5.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202号)
6.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第85号)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及经济不发达边境地区的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家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款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
8.追加投资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方,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达到规定数额的3,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第1—2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财税〔2002〕56号)
9.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费用的40%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5年内抵扣有效(财税字〔1999〕290号)
10.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1999〕173号)
1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50号)
1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50号)
1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50号)
1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国税发〔1993〕50号)
注释:
1.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所得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规定数额指: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者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可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表4 外商投资企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优惠表
政策项目一般性规定
(全国外企普遍适用)国家级开发区
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1.设备进口①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全部直接出口”项目,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经核查确属全部出口的,分5年返还已缴纳的税款(海关总署公告〔2002〕25号);
②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1997〕37号)/用于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国发〔1991〕12号、海关总署令第26号
2.产品出口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署监一〔1992〕1099号)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海关凭有关证明文件,可免征出口关税(署货字〔1988〕445号)/
营业税①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和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3〕3号)
(2)与区外的比较。由上表可见,外商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是区外的一半。而两开发区内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出口企业,还可享受比区外同类企业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此外,在所得税、关税等的减免上,开发区企业也享受比区外企业更优惠的政策。
2.内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①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②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9—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③ 企业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国发〔1991〕12号、1991年海关总署令第26号)。
④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发〔1991〕12号)。
(2)与区外的比较。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比区外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二)出口加工区相关优惠政策。
出口加工区是政策优惠、通关快捷、管理简便、“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企业享受“免证、免税、保税”,“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等特殊政策。其优惠政策及与区外的比较见表5。
表5 出口加工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及与区外的对比
比较事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出口加工区外企业
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关直通式或转关运输,加工区海关办理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直通或转关。直通关点整箱可直进,散货由口岸海关报关
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料件保税,取消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行备案制度,采用电子账册管理保税料件使用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对海关评定为加工贸易A类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进出口报关制度。逐项审批,电子和人工审单,逐本手册核销
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口不需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正常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检验检疫对境内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予以免检。对进、出加工区的应检货物在加工区内实施检验检疫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国内采购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区外企业出口,区内企业可以以外币支付一般性国内销售需征收增值税;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区外企业出口,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退税
保税料件转让区内企业之间及加工区之间,半成品和原料经海关批准可调拨、转让保税料件内销必须补税
加工后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先征后退
料件核销滚动核销每本手册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货物由区内运往或者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进口付汇均须办理核销手续
所得税减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优惠政策无或期限较短
生产耗用水、电、气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不退税
三、四川省出台的全省性优惠政策
(一)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等都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前两年免缴,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
(2)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3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1年起,
(6)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2.与省外的比较。以上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优惠政策,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纳入了2001年颁布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这种以法定形式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惠的方式在全国尚不多。
(二)投资保障及其他优惠政策。
1.1999年2月,我省制订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下称《明白卡》),列明外商投资企业应予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入WTO后,我省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每年公布涉企收费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2.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违纪人员实施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省还成立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四川省台商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务,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联系电话见附件2)。
3.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经批准可降低其注册资产与总投资的比例。
4.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省还出台了“四川省重点公路、航道、码头、车站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川府发〔2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