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中央将城镇化作为实现经济增长模式由投资驱动向消费驱动转型的有效途径。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就业、居住等问题及其解决思路构成了本次经济工作会议的主要框架。会议强调要深入研究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明确提出改革的总体方案、路线图、时间表。为此,相关官员、高校学者、媒体工作者、行业研究员等关注城镇化的各路人士纷纷摩拳擦掌,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见解。但是对于城镇化未来具体的发展方向,大家各执己见,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中最主要存在大都市圈派和中小城市派两种观点。
大都市圈派:主要借鉴日本经验,主张发展出类似于东京一样,人口、GDP占比都很高的超级大都市。其理由主要有两点。首先,大都市基建、公共设施的投资效率远高于中小城市,这样推进城镇化将有利于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后续营运。其次,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很少,如果大肆发展中小城市很可能触及我国的18亿亩的耕地红线,进而威胁到最基本的吃饭问题。
中小城市派:主张将现有部分乡镇就地升级为中小城市,快速提高城市化率。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发展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目前市场上这一类声音开始逐渐变多。
我们认为,如果以非此即彼的方式推进我国的城镇化,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不足:1、我国各地之所以投资效率不同主要是因为当初国家发展的优先级不一样。如果仅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去评估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那么无疑将进一步强化马太效应;2、推进城镇化的核心目的是扩大内需,但这里的前提是农民进城有能力消费。如果大肆的对乡村进行行政升级,一方面会因为无法保证足够的就业率在城市形成贫民窟,另一方面将大幅加重地方政府对医疗、教育等公共开支的负担,使地方政府债务进一步膨胀。
更重要的是,即使从最朴素的角度来想,地大人多的现实决定了任何一个政策在中国推进的过程中都会出现各地不均衡的状况,这也是为什么从来没有一个非此即彼、抑或简单照搬国外经验的改革方式就可以在中国取得理想的效果。具体到城镇化,在我国(仅限内地地区,下同)城镇化尚未高速推进之前(如1990年),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截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呈现出东部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地区有所滞后的情况,上海甚至比西藏高出近60个百分点。那么,是应该抛弃西藏继续偏向发展上海,还是应该立刻大力发展西藏早日实现共同富裕呢?显然,这些想法都将我国的城镇化问题简单化了。
可以确定的是,城镇化将以其在中国未来发展的核心地位辐射、影响到各行各业的政策的确立和演变。但如果无法确定未来城镇化的发展方向,各种政策的推出好比由黑箱中投射出的各种光线,看似毫无联系,让人摸不着头脑。这一点在债券市场上也有所反映。例如,最近多部委针对土地储备、融资平台及企业债券发行连续发文,直接、间接的指向城投企业及其债券融资。对此,单纯的点评与解读并不能把握城投债与城镇化背后的关系,也自然无法从更高的角度去分析城投债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上述诸多疑惑的促动下,我们最终决心静下心来对我国未来的城镇化道路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和梳理,以达到理清发展方向和以此为大框架指导城投债研究的目的。后续章节将分3个部分:
?首先,分析我国城镇化的特殊性及其原因,这是所有分析的前提;
?其次,结合我国城镇化的特殊性,寻找适合的分析方法;
?最后,运用这一方法对我国未来的城镇化发展方向进行展望。
前提:我国城镇化的特殊性及其原因
众所周知,工业化与城镇化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在《发展的格局1950-1970》一书中,H·钱纳里与M·赛尔昆就对两者的关系就对此做出了较为清晰的阐释:一方面,工业化为城镇化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带动了城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城镇化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和环境,是工业化的促进力量与前提条件。
从本质上看,城镇化取决于工业化,工业化是城镇化的基本动力。因此,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协调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换句话说,城镇化的推进就是解决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的过程。
整体特殊性: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
从已有的国外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城镇化一般是由工业化推动的内源性变迁,与工业化的协调度较高,属同步城镇化;中东、拉丁美洲等国家的工业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远离城市,城市的发展缺乏工业化的支撑,属过度城镇化;而我国的情况与上述两类均不同,城镇化的发展整体上落后于工业化,属滞后城镇化。
一般来讲,工业化的推进顺序应是“轻工业—重工业—高新技术产业”。解放初期,我国资源稀缺、资本积累不足,理论上应优先发展对资源、资本依赖性不高的轻工业。但考虑到当时存在帝国主义威胁的特殊国情,相较于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快速建立起国家工业体系提升综合国力明显更为重要。因此,我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道路。在“一五”、“二五”期间,将有限的资金集中投向了重工业领域。从第二产业在第一、二产业中的GDP占比来看,1977年已超过60%,标志着中国二元结构的形成。但需要注意的是,当时所形成的这种二元结构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
1、以牺牲农业为代价发展工业:现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走向繁荣的战略选择》(厉以宁、孟晓苏、李源潮、李克强,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一书中指出,我国当时通过工农业产品不等价交换和税收的形式,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资金积累。一方面,农业产品价格长期低于价值导致农民实际收入大幅减少;另一方面,工业产品价格长期高于价值,使得农民支出被动增加。即,我国这一阶段的工业产值的提升是以农业向工业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的。
2、以牺牲就业为代价发展重工业:我国当时发展的工业是资本密集型重工业,创造的就业能力明显弱于劳动密集型轻工业。据刘铮的统计(城镇化:中国工业化进程的现实路径[J].当代经济研究,2003(10)),每1亿元轻工业投资可以创造1.8万个就业机会,但每1亿元重工业投资仅能创造6千个就业机会。
3、以户籍制度对农业劳动力形成排斥:为进一步保证重工业优先发展,我国设立城市户籍制度、用工制度及医疗保障制度,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了额外的排斥。
因此,虽然在产值结构上我国当时已经具备二元结构的特征。但如果结合就业状况和居住方式来看,这种二元结构是“有量无质”的。最突出的表现是,从1949年至1978年的30年间,我国城镇化率仅仅提升7个百分点。我国城镇化发展整体上滞后于工业化的情况决定了威廉·阿瑟·刘易斯在其“两部门经济发展理论”中指出的由二元结构直接向一元结构转化的方式并不适用于中国(《走向繁荣的战略选择》)
结构特殊性:三元结构的确立
我国之所以可以快速在产值上实现工业化,很大程度上在于对农业的牺牲以及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压制。在上世纪70年代末,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推行后,保证农业支付工业增长方式的基本手段—统购统销体制被打破。由此产生“农产品 (000061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收购价格上升——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的良性作用。在比较利益机制的驱动下,部分农民主动流向收益较高的非农产业。但由于户籍制度依然存在,农民只有通过自发的兴办乡镇企业来实现进入工业部门的目的。1978年,我国农村社会总产值中,非农业产值占比仅为30%,但到1988年,非农业产值占比跃升至53.5%,乡镇企业就业人数已占到农村劳动力的1/4,这标志着农村工业部门的形成,也标志着我国三元(城市工业部门、农村工业部门、农村农业部门)结构的确立(《走向繁荣的战略选择》)。
三元结构的形成,正是很好的抓住了生产力被压抑程度最高的农村,绕开国外经典的“两部门经济发展理论”,通过三元结构过渡,推进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这一点与当年毛泽东在农村建立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最终夺取政权的思想不谋而合。
另外,与建国初期发展重工业不同,乡镇企业由于不具备资源、资本的优势,只能通过自身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实现资本的累积。农村工业部门这种渐进式的资本累积显然无法满足建设大都市所需的巨大的资本缺口。因此,我国在城市化初期走的是“城镇化”道路,而非国外的“城市化”道路。
诚然,建国初期的偏斜式发展重工业方式使得我国在工业化的实现路径上探索出依托三元结构过渡,向一元结构接近的独特模式,而非由二元直接向一元转化。但乡镇企业真正发挥吸纳就业、改善农村产值结构显著的区域只局限在东部沿海地区,而中西部大部分地区依然显示出明显的二元结构。
因此,我国城镇化未来的发展更需要强调因地制宜,不仅要看到大部分地区因为过度发展重工业而形成的刚性的二元结构,同时也要看到部分乡镇企业发达地区形成的三元结构。这都不是可以用大都市圈或者中小城镇一刀切或者照搬国外经验可以做到的。
思路:反映中国特色的估算方法
如前所述,由于在建国初期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较弱的重工业,我国当时形成了“有量无质”的二元结构。即,在工业化产值占比快速提升的情况下,城镇化水平却停滞不前。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正是我国相较其他国家的特殊之处。对于我国来说,城镇化的推进本质上是改善其相对于工业化的滞后程度。因此,在分析我国城镇化问题时,我们更应关注城镇化相对于工业化的滞后程度,而非城镇化率这一数值本身。最典型的例子是1990年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从26.41%大幅提升至51.27%,同期工业化从60.39%提升至82.33%(以第一、第二产业中第二产业GDP占比来衡量(《走向繁荣的战略选择》))。两者差值的收敛幅度不足3个百分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由于与工业化的协调程度并未得到有效改善,这样的城镇化同样是“有量无质”的。
因此,在后续的分析讨论中,我们将主要关注城镇化相对于工业化的滞后程度。为此,我们下面首先引用学术界通用的方法,再结合先前分析的特点,对这一方法进行简单的调整和修正。
传统“U-IU标准”法
在学术界,“IU比”、“NU比”是城镇化与工业化量化测度的通用指标。其中:
“U”是指城镇化率(即,城镇常住人口/总人口);
“I”是指工业部门(通常以第二产业代替)就业人数/就业人员总数的比值,即劳动工业化率;“N”是指非农业部门(通常以第二、第三产业代替)就业人数/就业人员总数的比值,即劳动非农化率;
“IU比”是指劳动力工业化率与城镇化率的比值;“NU比”是指劳动力非农化率与城镇化率的比值。
目前,利用“IU比”与“NU比”的测量方法主要有两种:
1、国际标准值法。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非农化和城镇化的协调发展,IU比会越来越趋近于0.5,NU比会越来越趋近于1.2;
2、钱纳里标准法。美国经济学家H·钱纳里根据100多个国家经济发展历程的经济结构变化得到的统计经验值。
从H·钱纳里统计的数据来看(《发展的格局1950-1970》),除了在人均GNP、城镇化率很低的情况下以外,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偏差一般在10%以内。在后续分析中,我们主要采用国际标准值法进行计算。
考虑到我国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的产值规模仍有所不及,我们下面将主要分析城镇化相对于工业的滞后程度。在分区域分析部分,辅以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行适当的补充说明。落实到具体的方法上,一般用“U-IU标准”来量化城镇化相对于工业化的滞后程度(其中,IU标准=I/(IU比国际标准值)=I*2)。即:U-IU标准=(城镇人口/总人口)-(第二产业就业人员数/就业人员总数)*2。在《中国城镇化与工业化协调发展问题研究》(区域与城市,2009(7))一文中,段禄峰、张沛等人按照滞后程度的大小将1978年至今划分为较为清晰的三个阶段。即,滞后程度保持阶段(1978-1995年)、滞后程度收敛阶段(1996-2003年)、以及滞后程度再扩大阶段(2004年-今)。
修正调整后的“U-IU标准”法
从“U-IU标准”公式来看,传统方法适用于理想情况。即,城镇常住人口全部在城市就业、消费并享受城市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且工业部门吸纳的就业人数随产值规模同步变动。在此情况下,滞后程度越大(后续讨论中将滞后程度已取相反数。即,数值越大,代表该因素导致的滞后程度越明显),意味着农村工业部门发展越好。因此用传统方法得出的我国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的原因在于“未把足够的工业部门生产区域纳入城市范围”,我们称之为“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
但通过对我国工业化特殊性的分析可知,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满足上述理想条件:
首先,我国工业化发展最突出的特点是重产值、轻就业。因此,传统方法中的工业就业率实际低估了我国工业化的过度程度。为此,我们以“第二产业GDP占比”替换“第二产业就业率”,得出考虑“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导致的滞后程度。这一因素导致的滞后程度越大,意味着工业企业吸纳的就业率越低。城市重资本的工业对于就业的吸纳能力较差也是造成我国城镇化相对滞后于工业化的原因,我们称之为“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
其次,在我国刚性的二元结构以及后续三元结构的形成过程中,户籍制度都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传统方法中的“城镇常住人口占比”实际忽略了户籍制度的影响。对此,我们认为,城镇常住人口中所包含的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是造成我国城镇化的实际水平难以衡量的主要因素。城镇常住人口比率基本可以反映这一群体的就业与消费,但却不能体现公共服务对其的覆盖;而城镇户籍人口比率则正好相反,它立足于公共服务的受众群体,但却忽略了外来务工人员对所在城市就业与消费的贡献。考虑到单纯用任何一个指标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我们这里简单处理(任何一种处理方法都难以做到准确和公允,但并不会影响后续的结论),即在传统“U-IU标准”法中,以“(城镇化率+城镇户籍人口占比)/2”来替换“城镇化率”。这一因素导致的滞后程度越大,意味着外部人口流入概率大于内部人口流出概率,户籍制度阻碍外部流入人口落户。户籍制度等人为因素对城镇化的限制是城镇化相对滞后于工业化的原因,我们称之为“户籍因素”。
因此,在实际的计算过程中,我们在传统方法(即考虑“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的基础上,加入对“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与“户籍因素”的考虑,将原有公式变化为“(城镇户籍人口率+城镇化率)/2-(第二产业GDP/GDP)*2”。由此得到的结果与传统方法估算的结果存在两个显著的区别:
区别一:传统方法明显低估了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的实际程度。由于忽略了“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与“户籍因素”的影响,仅考虑“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的传统方法实际低估了我国城镇化相对于工业化的滞后程度。1999年以后,传统方法(以U-IU标准)估算的滞后程度尚不及修正调整后的1/5;
区别二:传统方法划分出的三个阶段并不清晰。传统方法划分出的三个阶段实际就是“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变动的三个阶段。但若结合“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与“户籍因素”来看,修正调整后的结果显示出我国城镇化的滞后程度一直处于高位,并未出现传统方法的清晰的三个阶段。
我们不妨利用调整后的“U-IU标准”法,重新审视传统方法划分出的三个典型阶段:
1978-1995年,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变动相对平缓,“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虽有下降,但一定程度上被“户籍因素”的上升而抵消,整体滞后程度变动不大;
1996-2003年,“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变动不大,“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虽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而明显降低,但“户籍因素”继续上升,整体滞后程度下降并不显著;
2004年至今,“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低位回升,“户籍因素”继续增强,但由于“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明显降低,整体滞后程度未出现明显上升。
综上可知,传统方法划分的三阶段是对“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和“户籍因素”忽略的结果。甚至在2002-2005年、以及2009-2011年,“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已成为相对最不显著的因素,其对中国城镇化发展的方向的指导意义进一步下降。下面,我们以修正调整后的“U-IU标准”对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三因素分析。
展望:中国城镇化的发展方向
在影响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的三个因素中,虽然“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有所降低,但其始终是导致我国城镇化发展相对缓慢的最显著因素。因此,落实到省域的城镇化发展现状分析以及未来城镇化发展方向的预测上,我们的思路是:
首先以修正调整后的“U-IU标准”法对我国各省域进行三因素分解分析;
其次,对“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显著的地区分析其工业化过度发展的原因,对“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相对不显著的地区分析其“户籍因素”或“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显著的原因;
最后,依据不同地区三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不同,以及我国现有的城镇化发展趋势,对我国的未来城镇化发展做出简单的展望。
“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相对显著:绝大部分地区
按照修正调整后的“U-IU标准”法进行三因素分解可以发现,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偏低是导致城镇化相对滞后的主要原因:1、从因素的相对重要性来看,在我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中,仅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5地的首要影响因素不是“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2、从因素的绝对影响(第二产业GDP占比与第二产业就业人数占比差值)来看,“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高于50%(因素的绝对数值,参见图14,下同)的省域地区有18个,低于50%但高于40%的省域地区有3个,低于40%的仅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天津、福建、海南8地。
因此,对于省域的城镇化滞后因素分析首先从“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展开。
如前所述,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是造成工业部门吸纳就业能力偏弱的主要原因,而农村工业部门的发展不仅弥补了部分轻工业领域的空缺,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整体工业部门(城市工业与农村工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典型的如江苏、上海、浙江,乡镇企业就业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超过60%,对应的“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在30%以下;反观山西、黑龙江、吉林等地,乡镇企业就业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仅在20%附近,“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超过50%。
如果以40%作为“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是否显著的分界线,满足这一条件的23个省域地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特定条件形成下的老三线与老工业区(17个):1964年8月17日、20日,毛泽东两次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中指出,当时工厂都聚集在沿海大都市地区,不利于备战。要求各省建立自己的战略后方,首先集中力量建设三线。在之后的三个五年计划的16年中,国家在属于三线地区的13个省和自治区的中西部(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河北、河南、湖南、湖北、广西)投入了超2000亿元巨资及400万工人、干部、知识分子、解放军和成千万人次的民工,最终建起了1100多个大中型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此外,我国在建国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利用清末以来日本建立、经营、留下的较为完善的企业与工业设施,形成了以大连、沈阳、哈尔滨、长春为轴线的东北工业基地,并辐射齐齐哈尔、大庆、吉林、鞍山、本溪等城市;
风俗习惯突出、生产效率较低的少数民族边境地区(3个):由于当年我国对三线的划分是出于防御外敌入侵的角度考虑,因此内蒙古、新疆、西藏都被列为了一线地区。这些地区受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居民不愿意放弃原有的农业生活方式进入工业部门,而农业生产效率偏低也使得工业产值占比被动提升;
其他地区(3个):除以上两类地区之外,江西、山东、安徽三地“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也较为显著。其中,江西与山东虽然“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偏高,但修正调整后的“U-NU标准”法(城镇化相对于非农化的滞后程度)显示,这两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有效弥补了工业对就业偏弱的吸纳能力。安徽省则与上述两地有所不同,由于正好处于长三角、长江中游、中原三个发展区域的中间地带,一方面与长三角经济实力差距偏大,另一方面,也不属于原有的老三线,与另两个城市圈没有合作的惯例,因此发展滞后,形成典型的“中部塌陷”。
通过对上述3类地区的梳理,我们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诚然,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工业部门对就业的吸纳能力。但是站在目前的时点上,这一方法对于改善“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显著的地区已不再适用:1、随着人口红利的丧失,目前中国的人力成本已远高于乡镇企业最初兴起时的水平,且老三线不少居民为知识分子移居,从事乡镇企业的可能性不大;2、边境地区地广人稀,人力资源匮乏且农村条件恶劣,加之存在较为迥异的民族风俗,发展乡镇企业的可能性也不大;3、安徽属典型的“中部塌陷”,关键在于未与周围区域形成有效的关联和呼应,乡镇企业的发展并非主要途径。
“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相对不显著:少数地区
目前,共有6个地区“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较为显著,它们分别是:
乡镇企业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4个):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这4省乡镇企业较为发达,但城镇化率却不算高,尤其是江苏(58.36%)、浙江(58.77%)与福建(54.50%)。因此,这些地方的城镇化需要实现从三元向一元的转化。即,合并缺乏竞争力、无特色的中小城市及小城镇的同时,对有竞争力、有特色的中小城市及小城镇进行升级,发挥其对周边的辐射带动作用,打破自身发展的“天花板”;
城镇化绝对水平较低的地区(2个):河南、河北两省虽然乡镇企业发展一般,但由于绝对的城镇化率偏低(40%附近),导致“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被动放大。
2002-2005年、2009-2011年间,“户籍因素”超过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成为阻碍我国城镇化推进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从数值上来看(城镇化率与城镇户籍化率差值),全国31个省域中,共有7个地区在5%以上,“户籍因素”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经济发达直辖市(3个):北京、上海、天津3大直辖市“户籍因素”都在8%以上,上海甚至接近15%。这主要是因为当地经济发达,为人才提供了较好的环境。但考虑到这三地的城镇化率均已达到80%左右的水平,户籍制度不宜放开,否则城市的承载能力堪忧;
经济较发达且人口外流较少(2个):福建和广东两省的“户籍因素”都在6%-8%区间,虽然不及上述3个直辖市,但对当地的城镇化也存在一定的影响。除了因为这两地较好的经济发展吸引人才流入之外,各自独有的风俗在固化原有居民的同时也对户籍制度的改变形成制约,这就是为何福建城镇化率不高但乡镇企业发展较好的原因;
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2个):青海、内蒙古这两地的“户籍因素”均在10%附近。一方面是因为所在地居民自有的生活习惯对城镇化的抵触,另一方面也因为这两地现有城市经济实力偏弱,政府无力承受城镇化带来的医疗、教育等开支。
城镇化未来发展方向:城市群渐进式推进
根据修正调整的“U-IU标准”法,我们已对三因素按照省域进行了梳理。考虑到“户籍因素”与制度更为相关且为城镇化推进过程中的辅助性政策,本次对此不展开讨论。我们从“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和“农村工业部门发展因素”的方面将我国各省域的城镇化分为三类:
城镇化率已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北京(82.36%)、上海(82.46%)、天津(78.86%)由于现有城镇化率发展较高,且“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并不显著,未来单纯提升这些地区城镇化水平既无空间也无必要,这些地区未来更多将发挥其对周围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
农村工业部门发达且城镇化率尚有较大空间的较发达地区: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城镇化率整体不算高,但经济发达且乡镇企业发展迅速。这些地区应因地制宜的推进城镇化。对于自身具有较强竞争力、有特色产业并对周围地区形成较好的辐射和带动的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应考虑实现其行政的升级,打破限制其发展的“天花板”;对于主要从事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无特色、对周围地区辐射带动能力弱的地区,应考虑将其并入附近更具有竞争力的大中型城市;
农村工业部门相对落后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老三线、老工业区及少数民族边境地区整体重工业发展过度,可以考虑突破原有的省域范围,实现跨省、跨地区的合作,实现重工业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区农村工业部门起步晚、发展慢,加之目前人口红利丧失,不适宜重走江浙等地区的老路。部门地区,如重庆、河南、山西、内蒙古、辽宁等,可以发挥第三产业对就业较强的吸纳能力,通过产业结构的升级获得发展。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发展多个城市群而非有限几个大都市: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差异显著,不可能通过仅发展有限的几个超级大都市就对全国大部分地区进行辐射。因此,应在多个区域发展城市群,在全国形成烽火台之势,这样的方式最快速也最有效。举例来说,四川虽然经济实力明显不如上海,但辐射西藏的能力和效率明显强于上海;
2、城市群的发展应是渐进式而非一蹴而就:一方面,从城市群推进的角度来讲,按照目前现有的成熟程度、辐射带动能力,由东部沿海向西部内陆一步步纵深、推进,而不是同时在湖北、四川、西藏、新疆都发展城市群;另一方面,在某个城市群内部,要根据成熟度先发展核心地区,再利用其辐射、带动能力发展城市群中的非核心地区;
3、不同城市群的发展策略有所不同:乡镇企业、经济特色的区域应根据自身优势,通过合理提升部分地区的行政级别而推进城镇化进程;而老工业区、老三线地区则应针对自身重工业产能过剩的情况,通过进行跨区域的整合。其中部分第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地区,通过产业结构的升级提升城镇化水平。
可以确定的是,目前已存在的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三个成熟的城市群未来将继续存在并发挥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另外,不属于上述城市群但农村工业部门、特色经济发达(百强县、开发区、保税区较多)的福建、山东的城镇化进程依靠自身实力可以完成,优先形成城市群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未来城市群的推进路径需要进一步演绎分析的就集中在老三线、老工业区以及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中城市群的推进路径。
为衡量某一地区经济发展的成熟程度以及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我们采用人均GDP这一指标。一方面,人均GDP是表征某一地区经济实力最为公允的指标之一;另一方面,对于老三线、老工业区及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来说,GDP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重工业发展的程度(工业吸纳就业能力因素显著)。人均GDP较高的区域适合作为工业资源、产能整合的中心。即,城市群的中心。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从两个维度衡量人均GDP。一方面,我们关注某一地区人均GDP的绝对优势,即在全国31个省域中的排序(划分为4类);另一方面,我们还关注人均GDP的辐射优势,即相对于周边接壤省域的优势(划分为4类)。举例来说,重庆市2011年人均GDP为3.45万元/人,绝对优势在全国31个省域中位于1/2分位与3/4分位之间;此外,重庆市人均GDP高于所有与其接壤的5省(湖北、陕西、四川、贵州、湖南),辐射优势为1(即5/5)。
按照上述的方法,可以大致将老三线、老工业区以及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划分为三类:
1、绝对优势与相对优势均较大的区域:如辽宁、湖北、重庆、内蒙古;
2、绝对优势较强但相对优势较弱,或者绝对优势较弱但相对优势较强的区域:如吉林、宁夏、河北、湖南、陕西、新疆;
3、绝对优势与相对优势均较弱的区域:如山西、青海、黑龙江、江西、河南、海南、安徽、甘肃、贵州、广西、云南、西藏。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中国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优先发展的区域及次序:
现状: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步骤一:经济具有特色的山东、福建;老三线、老工业区的辽宁、湖北、重庆;被京津冀辐射到的河北、内蒙古;
步骤二:老三线、老工业区的陕西;被湖北辐射到的湖南;被重庆辐射到的四川;被辽宁辐射到的吉林。
对于上述城镇化的演进方式的结果,我们可以做一简单的推算。假设目前每年约1个百分点的城镇化率推进速度仍将得以保持,所不同的是,由于依靠城市群渐进的推进策略,我国未来不同区域的城镇化发展将呈现一定的差异。假设除北京、上海、天津3地以外,每一步骤涉及的地区城镇化率在每一次推进过程中上升10个百分点。那么,在步骤一和步骤二完成后,我国城镇化率将分别达到56.19%和62.28%,预计完成的时间分别为2015年和2022年。
在这一部分的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对城镇化推进的方式及结果的预测难免会陷入简单指标化、感性化等常见问题,但我们认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不同的推进思路,以及以城市群的方式进行渐进的趋势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国情的。诚然,我们所说两步骤既没有辐射到全国,也没有实现全国城镇化率70%以上的目标。但考虑到这两步骤的完成已到了2022年(时间点上与两会后即将出台的《全国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年)》较为接近),对我们目前已经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结语:用中国人自己的方式推进改革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了城镇化是未来中国经济向消费拉动模式转型的关键。居民消费的提振需要政府将公共服务覆盖至更广的受众,而在目前投资过度、效率低下的情况下让政府为此全额买单不仅行不通,而且还会出现典型的“城市病”。追根溯源,我国城镇化发展滞后、内需疲弱的原因在于工业化的过度发展以及承载能力偏弱。因此,只有解决这一最主要矛盾,才能实现“工业竞争力提升——政府税收增长——公共服务覆盖变大”的良性运转。
对于城镇化的推进方式,市场争论颇多。对于各路名家的分析,我们自然不敢妄加判断。但从“农村包围城市”、到“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以及“一国两制”,都证明了若想在历史悠久、民族多样、人口众多的中国成功推进改革和实践,既不能采取“一刀切”也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经验。正如李克强副总理在召开区域发展与改革座谈会时所言“就像下围棋,既要抢金角银边,又要在重点谋事布局”。另外,我们所说的城市群方式推进,这必定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全国城镇化的水平固然在提高,但地区间的贫富差距依然不容忽视。从这个角度讲,中央仍有必要保持一定的宏观调控力度从而实现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
我们只是想站在一个债券研究员的角度,分析未来城镇化的发展方向,尤其是以城市群方式结构性推进而形成的地区性差异。相对于验证两会后可能推出的总体规划,我们的目的实际在于站在城镇化推进的背景下去分析城投债未来的发展格局。我们将进一步推出下一篇专题“城镇化发展背景下的城投债未来发展之路”,希望以此为契机,共同探讨城投债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