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力促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四川经济日报讯 (记者 鲍安华)西部首个针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地方性法规出台。12月10日,记者获悉,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示范区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该《条例》共8章56条,从规划建设、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开放合作、管理服务等方面对示范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示范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推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新型创新组织培育、产城融合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高端产业集聚区、开放创新示范区和西部地区发展新的增长极。
2015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成都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国家批复的第8个、西部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都高新区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把各项政策优势、体制机制优势上升为法律优势,有利于促进成都高新区在产业引导、科技创新、人才汇聚、开放合作等方面大胆试、大胆闯,将充分激发区域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为示范区建设注入持续强劲的动力、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构建产业创新体系
作为西部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都高新区充分发挥政策先行先试优势,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辐射带动能力不断提升。
为进一步促进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条例》明确四川省政府、成都市政府统筹协调示范区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及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化服务业和临空产业。
《条例》的一大亮点在于强调示范区实施自主品牌、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强化市场主导作用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产业创新体系。示范区建立支持创新发展工作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建自主创新平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及应用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示范区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成都市、示范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保护等服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创新组织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同时,示范区建立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激励机制,引导各类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健全政府采购机制,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公正参与政府采购。支持专业性和综合性中试基地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健全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基地、军民融合企业等军民融合创新载体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
促进科技与金融对接
金融资本是重要的创新要素。《条例》在鼓励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支持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对接。
鼓励示范区创新财政投入方式,采取前资助、后补助、间接投入、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人才围绕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等,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活动。
同时,支持境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投资活动。支持设立政府投资母基金或者联合社会资本设立、参股子基金,重点支持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以及破产重整企业发展。鼓励银行在示范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按照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