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生产设备购置。对入驻孵化园企业购买先进生产设备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新缝纫机800元/台,两年(含两年)以内旧缝纫机400元/台、两年以上旧缝纫机100元/台,织布、绣(印)花设备净值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1万元/户,设备净值超过50万元后每增加50万元增加补助1万元/户。单个企业设备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关于企业搬家补助。对入驻孵化园的轻纺企业(不含织布、绣花、印花类)用工(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用工10人(含10人)—20人补助1万元/户、用工20人(含20人)—50人补助3万元/户、用工50人(含50人)以上补助5万元/户,织布、绣(印)花类企业补助3万元/户。
(三)关于厂房装修。入驻孵化园轻纺企业装修按实际装修地面面积5元/平方米补助,安装水空调根据实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层。入驻前已装修和已安装水空调的不再补助。
(四)关于标准厂房租赁。2017年4月1日前入驻孵化园(B型厂房除外)的企业,厂房免租两年半,2017年4月1日以后入驻企业厂房免租期限以两年半为限逐月递减(免租期限至2019年9月30日止)。企业应在保障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尽量节约使用标准厂房。
(五)关于宿舍租用。入驻孵化园的轻纺企业,工业园区提供部分免费员工宿舍,员工20人(含20人)—50人的企业提供2套/户,50人(含50人)—100人的企业提供4套/户,100人(含100人)—200人的企业提供6套/户,员工200人(含200人)以上的提供10套/户,免费期限为一年半。
(六)关于入园企业电费。入驻孵化园的轻纺企业按0.8元/度交纳电费,差额部分由工业园区解决。单个企业电费补助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为签订招商协议并在前锋区注册的公司。设备、搬家补助享受条件为2017年4月1日前正式入驻孵化园生产且平均纳税1万元/月(含出口退税)以上或稳定生产半年以上的企业;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正式入驻生产达到相应条件的,设备、搬家补助标准减半。补助事宜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严格把关,兑现时间为企业正常纳税3个月后或稳定生产半年后。对企业享受了本优惠政策未满5年迁出园区的,已兑现政策的部分应予追回,未兑现部分不再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