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省财政厅、省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根据《通知》,有行贿“前科”的供应商中标,将被认定无效。
《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报名后至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期间或者采购结果公告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检察院查询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针对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要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可向检察院查询拟选择的社会代理机构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评审专家的行贿犯罪记录,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在初审新申报的评审专家或检验复审已入库的评审专家期间,向检察院查询。
根据《通知》,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人拟选择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可直接取消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入选资格。评审专家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聘任或继续聘任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