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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工业园区对辽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
2013
04/06
11:56

为了把辽宁对安县无私的的援助延续下去,以产业合作、互惠互利的方式增加安县发展的造血功能,加快灾后重建和产业恢复的步伐,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安县注册投资的辽宁籍企业,本优惠政策所指园区为辽安工业园区。

1、税收政策

(1)对园区的新办固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2)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到园区投资。凡到园区且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十年内100%补助给企业。

(3)对园区内投资者所得红利、按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100%、后三年按50%补助给投资者。

2、规费政策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缴纳的县级以上规费,对园区内企业按最低标准收取;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5)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考评、处罚等,须征得县政府同意并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3、土地政策

(6)进入园区的企业根据生产规模、投资密度和用地标准确定用地面积,以出让、租赁等形式取得30—50年的土地使用权。

(7)对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过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投资企业以特殊支持。

4、用电政策

(8)按照《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办法》和直购电试点程序,由安县人民政府协助向四川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园区或有关企业直购电试点手续。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县财政在全县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用电补贴。

5、信贷政策

(9)对进入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和项目,政府协调金融部门帮助业主争取和落实贷款。

(10)对进入园区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政府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扶贫贷款、专项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6、劳动用工政策

(11)根据园区内企业用人需求,政府帮助企业组织职业技术培训。

7、基础设施政策

(12)园区内“七通一平”,即供排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通有线电视、排污和平整土地,由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13)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视其投资密度,以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0%-55%的标准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4)园区内规划建设标准厂房,按本地区同类厂房租金标准的50%补助给企业。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供给和保障。

8、管理服务政策

(15)企业进入园区手续由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需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电力、房管、消防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相关手续,均由管委会一个窗口承办,实行“一站式全程服务”。

(16)园区建设项目的环评、安评、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指定。

(17)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园区内企业职工及家属就学、就医、出行等社会需求问题,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18)建立园区内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9、附则

(19)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作相应调整。

(20)本规定由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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