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从4月1日起施行。根据《意见》,今年起,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按统一的基准定额和分担政策执行。
目前,我省义务教育学生共789.3万人。自2006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我省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全面实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但同全国一样,现行保障制度存在城乡政策不统一、城乡公用经费标准“倒挂”(免除学杂费后,财政对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低于农村学校)现象。省教育厅财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意见》出台背景时告诉记者,“不仅如此,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农村学生大量向城镇转移,但公用经费补助不能同标准转移,存在经费携带性不强等问题,亟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为此,《意见》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义务教育学生免作业本费等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建立统一的中央、省、市(州)、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全面统一。
从2016年起,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按统一的基准定额和分担政策执行,解决“倒挂”问题。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普通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800元的基准定额补助公用经费。所需经费按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按8:2比例分担。由我省承担部分,按不同地区的财力条件,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的不同分担比例,体现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据初步测算,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经费市、区财政承担资金0.7亿元,比2015年减少安排资金1.11亿元。”省教育厅财务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
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并继续对高海拔地区义务教育学校补助取暖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央和省级奖补政策。《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同标准享受“三免一补”政策,其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的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公办学校学生标准执行。民办学校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以及经物价部门审批备案的学杂费收费标准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资金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方承担。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认为,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一视同仁”,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发展义务教育,增强学生就学的可选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