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切换
新闻
四川新规:11月起不得非法复制转借测绘成果
2015
10/06
23:12

10月6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价格、工期、质量、成果保密、履约责任,以及依法进行成果汇交等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转借测绘成果,不得侵犯他人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地理信息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的特点,涉及到国民经济建设诸多领域。近几年,我省地理信息产业以年均超过30%的增速迅猛增长,仅去年增速达到52%,全省测绘服务总值逼近90亿元,带动相关行业业创造产值超过900亿,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近1000家,居全国首位,甲级测绘资质单位41家,居全国前列。然而,随着市场迅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市场主体快速多元化,其中民营企业超过60%,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给市场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表现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市场竞争激烈,恶意压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频发,从而导致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监管体制不顺、力量薄弱、监管手段缺乏;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失泄密现象时有发生。《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办法》为各方设立行为“指路牌”,即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提供、应用等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等。

《办法》加强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监管。对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建立了测绘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解决了目前测绘资质属地化管辖存在的管理空白,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的监管,防范未取得测绘资质、出借测绘资质等违法行为发生。《办法》要求测绘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应当纳入所属测绘单位的统一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测绘档案、保密、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办法》要求建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监管制度,从招投标源头上避免恶意压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产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发生,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过程的管控。

《办法》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方面,《办法》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建立健全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保密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获取和提供涉密地理信息。需要对境外提供地理信息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