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冕宁县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3
03/24
15:33

为加快冕宁县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集中区”)的建设和发展,积极鼓励引导外来投资者来集中区创业,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集中区”鼓励发展项目

﹙一﹚稀土新材料、应用及稀土关联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及出口加工业;

﹙三﹚生物工程、生物制药产业;

﹙四﹚新材料技术、循环经济产业;

﹙五﹚新能源产业;

﹙六﹚其它成长性良好的产业。

第二条 税费优惠政策

(一)凡经批准新入驻集中区并在本地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各类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入驻或认定之月起,在享受国家、省州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县财政再按其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总额中县级分享部分进行奖励扶持。前二年为100%,后三年为50%。

﹙三﹚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收入,其它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五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入驻集中区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手续时,各种规费除按规定需上缴的部分外,属于县本级部分的实行全免,只收工本费;

(五)办理营业执照,需办理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集中区管委会对入驻集中区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开办、建设期间需办理的各种证照、许可文件等,由管委会统筹办理,并免收服务费用。

第三条 土地及水电优惠政策

(一)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土地评估价格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执行,对于占有资源进入工业集中区的企业,以不低于土地成本价挂牌出让;对于一般性工业投资用地项目,可按我县最低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标准执行;对投资效益好、对县财政收入有较大贡献的税源性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按最低工业出让地价扣除应缴省、州部分的70%执行;对我县产业发展有较强的拉动作用、对县财政收入有重大贡献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可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入财政,再予扶持的土地政策,即“一企一策”。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达到每亩100万元。

(二)“集中区”将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备的水、电、邮政、通讯等基础设施和便捷的交通。供水:保证供水,工业用水价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标准下浮30﹪执行。供电:供电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供电容量满足用户要求,供电时间12个月∕年;供电价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下浮执行。

第四条 其它

(一)外来投资商若户口关系不在我县,其子女需要在我县学校借读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就读,并按当地同一标准收取费用,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二)在集中区内实行封闭管理,除政法机关处理特殊事件或发生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中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集中区内检查;禁止在集中区内企业中拉赞助、搞摊派。

(三)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若有重大调整,将从其规定。

﹙四﹚集中区内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财政奖励扶持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并收回财政扶持资金。

(五)非鼓励类及矿产资源整合类企业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规定由冕宁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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